Page 351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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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保留地」,依據施瑩艷對於台灣山坡地超限利用之統計研究顯示,原住民超限利用之比例高 ,
因該論者係從統計調查之研究方法切入,並未有帶有評價或詮釋,但是其發現到裁處案件多處於
「集水區」,因為就水土保持之目的,集水區之管制必要性的確更高,然而集水區與台灣原住民
族之分布範圍大致相同,導致族人被裁處之數量與可能性皆高於非原住民。
小結上述,本文認為,依據以上種種實證數據,應可證立《水土保持法》之超限利用規範形
成對於原鄉族人之「顯著不合比例之不利影響」而有間接歧視之「差別對待」,至於此差別對待
是否有合理之理由,亦即「手段關聯性」之審查,則處下一層次問題,容後詳述。
二、 不等者卻等之
上段從間接歧視之角度切入討論完後,在此接續討論「不等者卻等之」,意義在於:除了是
否構成「間接歧視」在認定上仍有辯論空間(抑或是難以成立)外,在此類表面上中立之法規,
從另一個面向切入思考,立法者是否有「應差別對待卻相同處理」?因為平等權的要求並非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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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不可以差別對待,對於應差別對待卻未為之者,當亦屬平等之違反 。在原住民族事務領域
中,本文認為「應差別對待卻相同處理」或許更可能為平等權的另一大戰場。因此初步釐清「應
差別對待卻相同處理」在平等權違憲審查上之應如何進行操作,對於原住民族在平等權上的主
張,應有益處。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93 號解釋理由書中所述:「按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粗體為本文
所加),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基本意涵。是如對相同事物為差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
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雖然「不等者不等之」此一措辭容易使人認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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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將落入所謂「形式平等」 的審查,但本文本意並非在此,而僅是利用此一用語來突顯「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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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差別對待卻相同處理」之爭議。德國法上有所謂「相同對待禁止」 之用語,但字面理解上可
能無法直接與「應該要差別對待卻相同處理」或「不等者不等之」連結,故本文選擇不使用之。
從違憲審查的觀點來看,「間接歧視」所攻擊的是,系爭條文的存在本身就是彰顯歷史脈絡
與結構性之歧視,而間接歧視的存在(手段)必須要與立法目的間有「關聯」,否則系爭條文就
是違憲;然而,「不等者卻等之」則不從歧視的觀點出發,而是就「應不同處理者卻相同處理」,
其相同處理(手段)與立法目的間也必須有「關聯」,否則就是違憲。
從上述可以發現,「應差別對待卻相同處理」的論證重點不是在「有無」差別對待,而是「是
否應」差別對待上,進而質疑「相同處理」此一手段的「合理性/手段關聯性」;思考上,本文
初步心得發現,此處在論證構造上應有其特殊性;我們在此並不是去找出「歧視/差別待遇」存
不存在,而是應該是希望有差別對待。故,本文認為,在論證層次上,我們必須先討論「是否應
差別對待」,若認為應差別對待後,進而檢視「相同處理」之手段與立法目的間之「合理性/手
段關聯性」。因此,本文以下嘗試就本文前揭個案為例,進一步討論「是否應差別對待」。
23 施瑩艷,台灣山坡地超限利用之研究,臺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 7 月,頁 33-34。
24 許宗力,從大法官解釋看平等原則與違憲審查,收於:氏著,法與國家權力(二),2007 年 1 月,頁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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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討論請參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71 號解釋林子儀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尤其是註 6 之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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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良,德國基本權理論攬要:兼談對台灣的影響,月旦法學雜誌,第 100 期,2011 年 2 月,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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