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6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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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 ;其進一步認為,由於德國審查模式係將中心放在「影響強度」上,思考上與自由權受干預
之情形相近,運用比例原則進行審查或許可以想像,但平等權審查的核心即在於個案中「分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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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為何,就「分類標準」之層次上借用比例原則進行審查,似乎顯得格格不入 。
本文認為,上述德國與美國模型之論爭應與其憲法條文規定方式有很高相關性,德國模型並
不是不注重分類,德國基本法第 3 條的規定方式使得向來學說多將之區分為一般/特別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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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適用不同的審查標準,再加上差別待遇之「影響強度」作為調整「標準」之參數,因為
德國基本法已經對於特定類型表示意見,對於「分類」的論述當然會較少,但也不太代表德國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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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下並無注意到分類影響到審查標準 ;反之,相較於美國憲法增補條文第 14 條之規定模式,條
文中其並未對於類型表示意見,因此本文推測美國最高法院才必須要逐步形成類型,進而區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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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分類 …等。
承上述,分類的標準既然是影響審查標準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國憲法條文又是如何表示意
見,應有探求之必要。我國憲法第 7 條特別明文「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其意
義究竟何在?有論者從性別平等之角度切入,認為條文明文「男女」,並參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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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之規定,可以認為類同德國對於性別歸類於「特別平等類型」的模式 。本文認為,德國基本
法對於性別有特別分項,其制(修)憲者亦是基於「一般/特別」之觀點進行明文化,就我國憲
法第 7 條所明列的類型是否得以「一般/特別」的角度進行解釋,並非無商榷之餘地。
憲法第 7 條所明列的類型,應僅表示制憲當時制憲者對於各該類型較為關切,有其歷史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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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的因素,憲法規範意涵亦具變遷之特性 ,如同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明文化之時空背景;況
且條文所明列之類型亦非皆適宜以相同審查標準處理,故本文認為我國憲法並非基於「一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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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平等權,條文中所明列的類型也僅是「例示」 ,因此,需觀照憲法整體規範始可知對於各
該類應採何種審查標準。
小結上述,立法者如何「分類」對於審查標準之擇取當然為重要參數之一,然而因為德國基
本法與美國憲法增補條文之規範模式不同,導致學理上之論爭,但兩方皆有注意到「分類」的影
響是不爭事實。本文認為德國模式下之「比例原則」非不得用於平等權審查,而是運用於「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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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審查;另一方面,美國法認為「應否分類」以及「分類是否精確」亦應加以審查 ,本文
認為德國模式亦有處理此問題,只是似乎轉化在比例原則之操作中。
除了學理上肯定「分類標準」係影響審查標準之要素之一外,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審查標
準應如何擇取,林子儀大法官曾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71 號協同意見書中提到:「司法審查標
45 黃昭元,前揭註 42,頁 258-259。
46 黃昭元,前揭註 42,頁 273。
47 利用德國之區分方式對我國大法官解釋進行討論者:陳愛娥,前揭註 43,頁 22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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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學理上對於審查類型建構之討論,請參看:Juliame Kokott 著,李惠宗譯,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中的平等原則與歧
視禁止,收於:蘇永欽等譯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下冊),2010 年 10 月,頁 141-155。
49 關於美國法上區分類型審查之各類型介紹,See NOWAK & ROTUNDA , supra note 14, at 685-692。
50 陳愛娥,前揭註 43,頁 228-229, 24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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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貞,中斷的憲法對話:憲法解釋在憲法變遷脈絡的定位,臺大法學論叢,第 32 卷第 6 期,2003 年 11 月,頁 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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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我國憲法第 7 條類型性質之詳細分析,請參看:黃昭元,平等權案件之司法審查標準:從釋字 626 號談起,收於:
廖福特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六輯,2009 年 7 月,頁 56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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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分類標準」之審查,請參看:黃昭元,前揭註 42,頁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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