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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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之結構性困境。
在台灣的歷史脈絡下,原住民族之土地權爭議更應考量到,台灣原住民族長久以來,因為土
地流失所造成的傳統、文化、語言…等生活模式之崩毀對於其族群集體所帶來的重大侵害,誠如
林淑雅教授所言:
「歷史上,台灣原住民族土地定位的變遷,也就是原住民族地位的變遷。當然,這個變遷
是從國家的角度決定或宣稱的。國家將原住民族視為敵對者,且保持距離避免接觸時,原
住民族土地就是『界外』。國家覬覦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的經濟利益時,就必須將隔
離原住民族的『邊界』稱為國境內的『行政界』,將原住民族稱為臣民或叛亂中的臣民或
非人,原住民族土地就是『國家領土』或『國有地』。國家決定了社會文明進步的方向時,
原住民就必須脫離民族,學習私有財產、定住農耕、密集生產,原住民族土地就開始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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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零,以供有效開發」 。
以排灣族為例,傳統上土地是屬於頭目所有,但此仍為「集體所有」之概念,且非財產權概
念;然而國家(殖民)主權進入後,原有社會構造崩解,土地變成國家所有,再以原住民保留地
模式「授予」原住民「個人」,頭目制度轉變乃至消失,整個文化亦復如此。
歷史脈絡、結構性困境,以及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特殊性,在在顯示了本案例中之「權利類
型」此一法律詞彙其背後應彰顯的意義。釋憲者作為憲法權利守護者,本文認為在超限利用案中,
其實僅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一途。
三、 目的/手段間關聯性審查
關於平等權之違憲審查,司法院大法官早期有使用「合理」此一用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179 號、第 211 號解釋參照),此明顯係繼受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所發展出來的「比例性」之審查
模式,德國法上亦將比例原則運用於平等權之違憲審查,以精緻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向來所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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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恣意禁止公式」 ,故比例原則於此實為細緻化平等權違憲審查之方法。
然而,我國大法官晚期漸漸改用「關聯性」此一用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49 號、第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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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解釋參照),而此則明顯受美國最高法院審查模式之影響 ,採取依據不同審查標準,而有不同
程度之目的/手段間關聯性之要求。再者,有論者研究我國大法官解釋對於「比例原則」之繼受
與在地化發展,認為我國大法官所操作之比例原則,已經整合成為「一個原則,三種標準」,亦
即「類型化(層級化)比例原則」,而是用於平等權以外之其他領域案件;並且認為平等權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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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美國「三重標準架構」 。
本文認為,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所發展出來的「類型化(層級化)比例原則」應亦可適用於平
等權之違憲審查上,因為美國的三重標準架構亦是在處理「手段與目的間之關聯性」,比例原則
65 林淑雅,前揭註 20,頁 282。
66 Juliame Kokott 著,李惠宗譯,前揭註 48,頁 13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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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美國違憲審查模式之說明,請參看:黃昭元,憲法權利限制的司法審查標準:美國類型化多元標準模式的比較分
析,臺大法學論叢,第 33 卷第 3 期,2004 年 5 月,頁 84。
68 黃昭元,大法官解釋審查標準之發展(1996-2011):比例原則的繼受與在地化,臺大法學論叢,第 42 卷第 2 期,2013
年 6 月,頁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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