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2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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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只有國中小學學歷(甚至連小學學歷都沒有)而其長期生活在部落裡,那麼他通常無法用中文
流利地表達意見,有時候甚至連國語都聽不太懂。若該原住民有高中職以上學歷,那麼通常他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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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能力就比較好,能夠以國語與他人溝通。 此認知上的差異可能源自於接觸原住民犯罪嫌疑人的數
量多寡以及其本身對於原住民部落的了解程度。在 15 份問卷調查裡,14 位受訪者對於原住民的中文
能力,皆直接勾選「很好」、「普通」、「很差」或「不知道」,僅有一位受訪者在 2 個問題中皆勾選「不
一定」,同時加註說明「…居住在鄉鎮城市等地區之原住民中文能力普通良好,若是從小生長在部落
地區之原住民,中文聽、說、表達能力未必良好,甚至有可能聽不懂…。」此受訪者,根據筆者了
解,應為從小生長於部落的原住民,因此,其對於原住民中文程度的認識,較接近於經常代理原住
民案件的律師。
在關於其如何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請通譯,因 9 位受訪者沒有遇過中文不好的原住民,因此
不需填寫此問題,另外,有 3 位受訪檢察官表示,會在人別訊問以及告知其權利時,加以判斷,有 2
位受訪檢察官表示,若犯罪嫌疑人有表達不清、表示聽不懂或答非所問時,就應請通譯,另外有 1
位受訪檢察官表示,其判斷方式為犯罪嫌疑人的年紀及其生活地區,假若他年紀較大且其生活地區
在偏遠的山區,那麼就有可能需要請通譯。由此可知,目前檢察機關對於如何判斷犯罪嫌疑人之語
言能力,尚無統一、明確的判斷標準及程序。
此問卷調查最重要的調查內容,在於檢察官面對中文不佳的原住民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作法為何。
在受訪的 15 位檢察官中,有 6 位表示曾經遇過中文不佳的原住民犯罪嫌疑人。其中,有 3 人表示,
被告係由家屬或親友陪同應訊,由家屬或親友代為翻譯或回答;有 1 位直接請現場法警翻譯,未請
通譯;有 1 位未請通譯,因為檢察官認為與被告溝通上大致可行,且案情較簡單,不需要請通譯;
最後 1 位表示因為找不到通譯,因此未繼續偵查。換句話說,在 6 件需要請通譯的情況中,5 位檢察
官決定不請通譯,而由陪同被告的家屬或現場的法警充當通譯,而在 1 位無家屬陪同又機關內無人
可充當臨時通譯的情況下,因為找不到合作的特約通譯,而不得不放棄偵查。
此問卷結果顯示,第一、檢察官對於原住民語言能力的認知,仍有一段落差。第二、檢察機關
在判斷犯罪嫌疑人之語言能力上,尚無統一及明確的判斷方式及程序。第三、在偵查及訊問過程中,
即使遇到不諳國語的原住民犯罪嫌疑人,檢察官使用通譯之情形,非常之少。第四,原住民(特約)
通譯數量不足,在需要聘請通譯時,找不到通譯。綜上所述,目前檢察機關在保障原住民公平審判
權之語言保障的部分,仍有改善的空間。
(二) 法院在面對原住民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作法
那麼,法院的情形,又是如何?筆者搜集了由現職法官所作之 12 份問卷,12 位刑庭法官之資歷
中,1 位為 10-15 年,3 位為 5-9 年,8 位為 0-4 年,其服務單位包括台北、士林、苗栗、南投、彰化
等地方法院。
針對 50-60 歲原住民青壯年中文能力的了解,有 3 位法官認為其中文能力很好,6 位認為普通,
3 位表示不知道。而針對 60 歲以上原住民老年人的中文能力,4 位認為普通,2 位認為很差,6 位表
示不知道。因問卷數量太少,無法作進一步的分析。然而,總的來說,法官認知中 60 歲以上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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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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