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7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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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職務三年以上,具有薦任職任資格…者遴用之。因此,法院現職 154 名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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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就有 138 名為委任通譯。
再者,通譯考科的設計非常不利於原住民。依據考試規則,法院通譯之考試科目分為以下 4 大
科:①國文(作文與測驗);②公民與本國史地大意;③民事訴訟法大意及刑事訴訟法大意;④國語、
閩南語及客家語翻譯(將一篇文章分別以三種語言視譯方式譯出)。四大科裡有二大科皆與語言有關,
但沒有一個語言考試為原住民母語,因此,若原住民考生無法在公民、本國史地、民訴及刑訴考試
上有顯著的表現,根本無法通過通譯考試。由此可見,目前法院正職通譯考試係專為台灣漢人而設,
非為原住民所設。
理論上,正職通譯、特約通譯之人數及語言別應以實際需求為主,而非單純以人口數為聘用因
素,然而,可惜的是,不管是內政部警政署、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之業務統計結果,僅係針對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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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案件類型、結案數量等做統計,並未針對原住民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單獨之統計資料, 更無是
否需要或實際使用原住民通譯之數量統計,因此,本文無從判斷之。然而,根據筆者與原住民特約
通譯、原住民律師深入訪談的結果顯示,除阿美族外 , 36 其他族群或多或少都有通譯人數不足之情形。
原住民通譯人數不足的情形共有三種。第一種情形是,雖然法院聘有該族特約通譯,但由於通
譯年齡太大(七十多歲),恐無法長期持續協助法院(例如:太魯閣族),而年紀較輕的通譯由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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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通譯責任太大且薪資太低,所得與風險不成比例,並無意願協助法院辦案; 第二種情形是,法院
聘有該族特約通譯,但通譯數量太少,案件應接不暇,當該通譯時間無法配合時,法院則被迫必須
更改庭期;(例如:排灣族、卑南族、魯凱族、賽德克族、鄒族、噶瑪蘭族、撒奇萊雅族);第三種
情形為法院並無聘請該族的特約通譯(例如:賽夏族、達悟族、邵族),因此,當法院需要通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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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委請同部落的人幫忙。
2. 應用但未用通譯
與通譯人數沒有直接相關,但與聘用原住民通譯有關的另一個問題是警察及司法機關應用但未
用通譯的問題。
根據受訪律師所述,某日三更半夜警察逮捕一位原住民犯罪嫌疑人,並將之帶回警局偵訊。該
律師接到電話後迅速至警局陪同該名原住民。該原住民嫌疑犯明顯聽不懂中文,但警察並沒有找原
住民通譯,不斷地對嫌疑犯說「你聽得懂我說的話厚!」「你聽得懂嗎?」嫌疑犯面有難色的點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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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於是開始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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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頁 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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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翻閱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印之《中華民國 100 年中華民國刑案統計》,裡頭從頭到尾沒有一項原住民犯罪之統
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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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的阿美族原住民特約通譯中,一位在過去一年中,參與過 0-5 次的法院審理,一位在過去一年中,參與過 10-15 次法
院審理(平均每個月 1 件)。經詢問後,2 位通譯皆認為,阿美族通譯數量應該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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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D02 表示,到法院擔任法庭通譯,必須要簽署一份「證人結文」,內容為倘若翻譯有誤,恐受刑法偽證罪之處罰。
然而,相較於擔任通譯的風險,每次去地方法院擔任通譯的費用,只有台幣 536 元,為了 536 元可能會遭到刑法偽證罪之處
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得與風險根本不成比例,因此,許多曾經擔任特約通譯的原住民,後來都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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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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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A01,電話訪問,日期:20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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