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3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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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文能力比 50-60 歲原住民的中文能力較差,此點符合原住民之語言能力現況。
表?:法官認知中原住民的中文能力
50-60 歲原住民的中文能力 60 歲以上原住民的中文能力
很好 3 很好 0
普通 6 普通 4
很差 0 很差 2
不一定 0 不一定 0
不知道 3 不知道 6
在如何判斷被告的中文能力部分,因 12 位法官中,僅有 2 人遇過原住民被告中文不佳的情形,
因此,此部分僅由 2 人填寫,其判斷方式為「…是否具備能理解法官問題之能力,是否能以中文順
利表達意思」以及「只要該員對詢問之問題表現無法理解,或對於問題之發問、回答過於緩慢…」
在前述 2 份問卷中,二位法官皆有請原住民通譯,而翻譯的方式,一位採取逐步口譯,一位採
取摘要口譯。所謂逐步口譯,係指在講者把話講到一個段落後,會停下來等通譯,而這時候通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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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句子如實無誤地(不加以修改、摘錄、省略、增加)翻譯出來。 而摘要口譯,則是口譯員在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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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聽講者的說話後,將內容濃縮並重點譯出。
此問卷結果顯示,第一、法官對於原住民語言能力的認知,較符合部落原住民語言能力的現況。
第二、司法機關尚無判斷被告語言能力之統一、明確的判斷方式及程序,第三、司法機關無使用通
譯的固定方式或具體規則,口譯過程中,採何種口譯方式,係由該案法官決定。
三、 原住民通譯制度的現況及問題
原住民公平審判權的保障,除了仰賴司法執行者的確實實踐外,亦端視原住民通譯制度的完善
與否,其中包括原住民通譯人員數量是否足夠、其語言能力是否足夠、通譯人員是否了解法庭上經
常使用的法律專業名詞、其是否能夠遵守相關的專業責任及倫理規範、其勞動條件(例如:薪資)
是否合理、原住民通譯之在職訓練是否充足等等的問題。為了回答上述之問題意識,筆者除搜集既
有的文獻資料外,亦與 1 位原住民律師以及 3 位原住民特約通譯進行一對一、面對面、半開放式之
深度訪談,其研究結果如下所述。
(一) 量的部分
1. 原住民通譯數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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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家捷、戴羽君,法庭通譯 ABC:通譯的功能與定義,司法改革雜誌,61 期,頁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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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家捷、戴羽君,法庭通譯 ABC:通譯的功能與定義,司法改革雜誌,61 期,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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