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6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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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第二種通譯人員,為特約通譯,係指行政或司法機關特別約聘之通譯人員,其並不具有公務人
員身分,僅在司法機關需要的時候,臨時僱用。任何人只要具備一定的語言能力(例如:通過原住
民族語能力認證)、向法院或檢察署申請,即可成為特約通譯。
根據司法院網站顯示,目前與法院簽約的原住民特約通譯約為 41 人,其中,人數最多者為阿美
族,有 16 人,而 14 族中,賽夏族、達悟族及邵族並無原住民特約通譯。(表?)
表?:原住民各族總人口數與特約通譯人數
族別 總人口數 特約通譯人數
1 阿美族(包括北部、中部、南部、海岸阿美語) 188,797 16
2 排灣族 90,811 5
3 泰雅族 81,848 5
4 布農族 52,824 5
5 太魯閣族 27,071 3
6 卑南族 12,357 1
7 魯凱族 12,183 1
8 賽德克族 7,275 2
9 鄒族 6,840 1
10 賽夏族 6,019 0
11 達悟族 3,956 0
12 噶瑪蘭族 1,258 1
13 邵族 704 0
14 撒奇萊雅族 569 1
總計 492,512 41
資料來源:司法院官方網站,作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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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口數言,原住民總人口數占全台灣 2%,倘若犯罪嫌疑人之族群身分比例同人口比例, 則
行政與司法機關之正職通譯中,至少應有 4 人(總人數 202 人)具原住民身分(或具原住民語言能
力),然而,現存通曉原住民語的正職通譯人數僅為 1 人。為何正職通譯中的原住民通譯如此之少?
此與過去司法及行政機關通譯人員考選任用程序有很大的關聯。根據「法院書記官通譯及執達員遴
用遷調實施要點」(2006 年 7 月 26 日廢止)第 13 點規定,委任通譯應經法院通譯或能適用於通譯之
一般行政職系考試及格者遴用之,而第 14 點規定,薦任通譯應就曾任通譯、法院書記官或擔任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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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遺憾地是,截至本文撰寫為止,中華民國各項刑事統計資料(包括各種統計年鑑)中,並不見任何原住民刑事犯罪之統
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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