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1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421
不應偏坦任何一方,應儘量保持公正、中立(教育訓練裡有提到),但 3 位中有 2 位曾經未經法官指
示訊問被告,情形有許多種。第一種情形是,被告可能因為沒有聽懂問題或是因為太過緊張而胡亂
回話,通譯員聽到後,直接(未詢問法官)用母語向他重述法官剛剛的問題,請他再次回答;第二
種情形是,被告扯遠了,通譯員直接(未詢問法官)用母語請他只要回答法官的問題即可,不要再
多說什麼;第三種情形是通譯員也聽不太懂被告到底在說什麼,在未詢問法官的前提下,直接用母
語跟被告確認「你剛剛說的是…這個意思嗎?」。不管是前述哪一種情形,法官都會立刻詢問通譯員
53
剛剛跟被告說了些什麼,或者是直接打斷通譯員的問話。 除了偶爾有未經法官指示訊問被告外,當
54
聽不懂法官、檢察官說的部分話語時,有時也會略為不翻。
由於筆者並未參與過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課程,而法院也沒有相關的特約通譯工作守則、指導方
針或是專業倫理規則,因此,筆者無法判斷通譯員未經法官指示訊問被告的情形之所以較常發生,
是因教育訓練課程的問題亦或是該通譯員個人的問題。然而筆者合理推測,二者皆有可能。首先,
關於通譯員的教育訓練方面,由於截至目前為止,台灣並未訂定法庭通譯的專業倫理規則,因此,
在教育訓練課程中,係請專業口譯人員來上課,然而,一般口譯與法庭通譯,存在著些許差異,例
如,在一般口譯中,口譯人員在未聽懂來源語時,必須與講者先行確認後,再翻譯成目標語,但在
法庭口譯中,即使通譯人員知道被告並未回答法官的問題或者是扯遠了,法庭通譯仍然必須將被告
所說的話,完完全全、如實無誤地翻譯出來,由法官來做專業判斷。
另外,此也有可能係通譯員個人的問題。一般來說,能夠擔任原住民特約通譯員者,皆為部落
知識水準、教育程度較高的長者,且因其經常出入法院,對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何做才能使法官做
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較為清楚。再加上對於同族族人的感情,在擔任法庭通譯過程中,很難抗拒
自己幫助族人的衝動,因此,才會有指導被告如何回答的情形。
以上為現行原住民通譯制度的現況及問題。
肆、建議(代結論)
受公平審判的權利,為每一個公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權,此為《國際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ICCPR)所揭櫫,而此項人權能否實踐,取決於當事人能否流利地使用法庭所使用的
55
語言, 因此,ICCPR 第 14 條第 3 項第 1 及第 6 款特別詳列犯罪嫌疑人語言保障之相關規定。然而,
如前所述,台灣原住民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審判權,仍然因為法令規定的不足以及原住民通譯制度的
不完善而受到侵害。因此,本文擬建議如下:
一、修改及增訂相關法律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8 條,「各級政府機關
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
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因此,行政及立法機關應先行針
對刑事訴訟法以及法院組織法不足之部分進行修法。
53
受訪者 D02、D03。
54
受訪者 D03。
55
陳宜倩,法庭通譯,廁所中的花瓶?-語言霸權主義下的失衡公義,司法改革雜誌,第 61 期,頁 22。2006 年。
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