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2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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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將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之規定修改為強制規定,只要經過一定程序判定其需要通譯者,
國家即有義務為其聘請通譯;第二,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關於起訴書內容之規定,應增列一款翻譯
規定,倘若犯罪嫌疑人不諳國語者,則起訴書的內容,應由通譯翻譯後,連同本文一同寄送給被告。
再者,行政及司法機關應擬定一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通譯之方式及程序,使犯罪嫌疑人之
公平審判權不再落入任一警察、檢察官、法官之任意裁量。
除了修訂相關法令以符合國際人權規範之最低要求外,另外亦應制定法院通譯員之專法,藉由
確立法院通譯員的聘用資格、工作內容、工作順序、範圍、工作行為準則…等,以確實保障每一位
犯罪嫌疑人的公平審判權。
二、改善原住民通譯制度
除了法制的修訂外,同時應改善原住民通譯制度,其中包括原住民通譯的專業證照制度、專業
在職訓練、提升通譯員薪資等,以下分述之。
(一)專業證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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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於一般商業口譯,司法通譯為一項足以左右他人命運的專門職務, 因此,司法通譯員除了
要有相當的語言能力及口譯技巧外,必須還要通曉法律用語、了解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了解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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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文化、社會風俗習慣甚至法律制度,以及必須遵守專業倫理道德。 換句話說,司法通譯為一專
門職業,而非一般職業。既然為專門職業,即應將其證照化,使所有司法通譯人員(包括原住民通
譯員)皆具備一定的專業品質。
1. 美國加州法庭通譯員認證方式
以美國加州法庭通譯為例,加州法庭通譯共分為二種,一為「法庭認證通譯員」(certified court
interpreter),一為「法庭註冊通譯員」(registered court interpreter),二者皆需通過加州所舉辦之考試
以及登錄法庭名冊(enrollment),當法院有需要時,即連絡名冊上合格的通譯員。法庭認證通譯員與
法庭註冊通譯員唯一的差異在於該外國語是否為加州法庭所認證的語言(certified languages)。通過
認證後,二種通譯員都可能成為加州法庭的全職通譯員(staff interpreter)或兼職通譯員(individual
interpreter)(視法院需求)。
法庭認證通譯員,其考試方式為:( 1)一次以英語進行的筆試,共 135 題單選題,考試範圍涵
括:①英文文法;②法庭常用語;③專業倫理道德。以及(2)一次口試(bilingual oral interpreting exam),
考試範圍涵括:①雙語視譯;②雙語逐步口譯;③雙語同步口譯(如表?所示)。通過考試後,考生
需將自己的名字登錄在法庭名冊上,當加州法庭需要某個語言的全職或兼職通譯員時,法庭係從該
名冊上通知面試。
法庭註冊通譯員,其考試方式為:(1)一次以英語進行的筆試,共 135 題單選題,考試範圍涵
括:①英文文法;②法庭常用語;③專業倫理道德。;(2)一次口試,主要在測試其英語口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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闕文三,日本司法通譯之現狀及其啟示,頁 225,淡江外語論叢,2005 年 12 月,No.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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闕文三,日本司法通譯之現狀及其啟示,頁 225,淡江外語論叢,2005 年 12 月,No.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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