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0 - 第四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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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通譯普遍無法精確地將法律名詞翻譯給被告聽。
原住民特約通譯員對於法庭所使用的基本法律用語認識的不完全,主要在於特約通譯的任用方
式。首先,法院特約通譯多由個人自行申請或由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向法院推薦後,由高等法院或
地方法院聘請成為特約通譯,申請書中僅需填寫個人資料及通曉語言,因此,法院並不知道申請人
是否具有法律背景或是否理解法庭常用語言。再者,早期法院並未對特約通譯提供相關教育訓練課
程,因此,想當然爾,特約通譯是否了解法庭常用的基本法律用語,全憑個人努力。雖然臺灣高等
法院早在 2008 年即訂有「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標準」,但根據受訪者所
述,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係從 2012 年開始,包括一次在地方舉行為期 3 天 24 小時的課程以及一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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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舉行為期 2 日 16 小時的訓練課程。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度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計畫,特約通譯教
育訓練的課程,包括:法院業務簡介 2 小時、法律常識 6 小時、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 12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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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以及傳譯之倫理責任 2 小時。 雖然訓練課程內容有法律常識,但由於訓練課程結束後並未舉行
任何考試,因此也無法確保通譯人員是否都能夠完全吸收課程內容。受訪的 3 位原住民約特通譯,
皆參加了上述地方以及中央的課程,但從其回答的內容來看,通譯人員並未完全理解法律用語。
原住民特約通譯未能將法律用語精確地翻譯成原住民族語言,還有另外一個原因。一個族群的
語言豐富程度受其生活方式、地理環境、現代化程度…等的影響,由於台灣之現行法制為既受西方
法,許多中文的法律詞彙中並無法找到相對應的原住民語詞彙,因此,原住民通譯員僅能透過解釋
的方式,讓犯罪嫌疑人了解其真意。然而,如上所述,現行的原住民特約通譯中,能夠真正完全理
解這些法律概念者,又微乎其微,而理解法律概念的原住民律師,又因為與被告有利害關係而不適
合擔任通譯員,因此,現行原住民特約通譯員的語言能力(包括中文、族語、法律用語),仍有進步
的空間。
2. 原住民通譯員的專業倫理道德
法庭通譯員為一具高度專業的職業,除需具備流利地雙語翻譯能力外(包括逐步口譯、同步口
譯、視譯),必須要遵守一定的專業倫理道德規範,包括(但不限於)保持中立(不向犯罪嫌疑人分
析可能的結果、向被告建議更換委任律師、不誘導訊問、不建議被告如何回答)、 公正(不偏袒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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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或刑事被告) 、保持風紀(未經法官指示不得擅自訊問被告、不催促被告回答、不建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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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回答)、 保密(在案件進行中不與他人討論案件內容)、為案件做準備、 避免翻譯的失真(省略、
增加資訊、翻譯中參雜個人看法、對沒聽清楚或聽不懂的內容不依自己的臆測翻譯或乾脆不譯)…
等等。換句話說,法庭通譯員必須能夠將自己化為傳聲筒,如實無誤地把法官的話說給被告聽,把
被告說的話翻譯給法官聽,在傳譯的過程中不帶有任何個人情感或喜好。倘若通譯員「積極」參與
審判程序,錯以為自己是正義的代言人、法官的化身或是保護刑事被告的人,則其已逾越身為通譯
員的本份。原住民通譯員普遍的專業素養是否足夠?
根據與 3 位原住民特約通譯深度訪談的結果,其皆認為通譯的角色為法庭的傳聲筒、翻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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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A01,電話訪問,日期:20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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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D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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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度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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闕文三,日本司法通譯之現狀及其啟示,頁 216,淡江外語論叢,2005 年 12 月,No.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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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家捷、戴羽君,通不通,有關係!通譯的專業與常犯錯誤,頁 29,司法改革雜誌,第 6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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