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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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 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 傳統文化 許可制
法 搬運、寄藏、收買贓物或為 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
祭儀 國有林林產物
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 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
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 處分規則
第 52 條 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 自用 (102/12/06)
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
族主管機關定之。(森林法第
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
15 條第 4 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
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餘略)
第 16 條 第 21-1 條 傳統文化 許可制
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 1.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 祭儀 未許可但符合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 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 目的,改採行
非為買賣
騷擾、虐待、獵捕、宰殺、 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 政罰
買賣、陳列、展示、持有、 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 第 51-1 條
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
野 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原住民族違反第二十一條之
第 18 條 一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
保
2.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 關許可,獵捕、宰殺或利用
法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 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 一般類野生動物,供傳統文
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 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 化、祭儀之用或非為買賣
殺或為其他利用 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 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
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 萬元以下罰鍰,但首次違反
第 19 條
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者,不罰
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
機關定之。
方法為之:…
第 5 條 第 20-1 條 供生活之 許可制
用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 (以自製獵槍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 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 為限)
槍
造、販賣、運輸、轉讓、出 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
砲
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 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
法
列。 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
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
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
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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