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42
罰;如認為原住民族未經許可亦可任意獵捕野生動物而不受處罰,則野保法所欲達成維護
物種多樣性之立法目的,豈不落空。則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
儀需要,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應屬野保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違法獵捕保育類野生
動物行為,應論以野保法第 41 條之罪,詎原審就此一法理,背於常人之法律認知,其判決
結果當然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
(四)系爭案件於最高法院審理中…。
六、司法實務面對原住民傳統文化之態度
對於原住民涉及刑事案件,我國司法實務之態度從以往之「一視同仁、依法辦理」,漸漸轉
變成「理解尊重、與時俱進」。其中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九○○號判決之論述係最新也較
具進步意識,內容係以:「…法律是社會生活的產物,執法人員自須體察社會脈動,秉持立法精
神和整體法律秩序理念,與時俱進,法律生命於焉豐富而有活力,司法裁判(含檢察官之處分)
因此適於社會正義,符合人民法律感情,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關於『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
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觀性義務規定,亦得藉此具體
展現。世界各原住民族多處偏遠地區,接觸、利用現代物質、經濟、科技、教育等資源之機會,
相對缺乏,形成弱勢族群,乃不爭之實情,我國參酌聯合國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按業
於西元二○○七年九月十三日正式通過,現已非草案),早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由當時
之陳水扁總統以國家元首身分,正式和台灣原住民族代表簽訂『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
係』協定,更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自同年、月七日起生效施行),揭
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實行原住民族自
治;國家應寬列預算予以協助;提供優惠措施(按即保護性差別優待);輔導文化產業及培育專
業人才;尊重原住民族選擇之生活方式、價值觀;建立天災防護、善後制度等(以上分見第一、
五、九、二十三、二十五及三十條)。提案立法委員周錫瑋在其草案說明中,直指:九二一震災
原住民地區嚴重受損,但政府之救災、重建工作,各機關各行其是,明顯瑕疵、亂象叢生,民怨
不斷。全案審議通過時,另提案委員瓦歷斯.貝林發言:期許「原鄉與政府機關將不再發生衝突」;
高金素梅表示:已往政府對於原住民,「除了憲法的保障外,從來沒有一部法律是保障原住民族,
此後當予告別;曾華德委員慨稱:「原住民多年來都在尋求歷史的主體性,我們常感嘆:原住民
不是不守法,而是執政的政府不給法」各等語。誠哉斯言!聞之心酸。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
條第一項第四款並增列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未經選任辯護人時,應
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第五項規定,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又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刑事實體
法進步理念,已由傳統的國家主義價值觀,轉向個人主義價值觀,學理上稱為刑法謙抑思想,認
為刑事罰是最後的手段,如依民法或行政法,已可達到維持社會正義的作用,原則上就無以刑罰
相加之必要。此於普通刑法、特別刑法;輕罪、重罪之補充關係,於立法裁量抉擇時,同應考量;
於司法實務適用上,則須恤刑。…。司法官追求個案正義,允宜深思…」等語,明確表達出原住
民經濟、社會、文化等價值在台灣社會處於非主流之地位,在規範制定代表社會價值取捨之本質
下,自然容易成為遭犧牲之角色。以往,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進行狩獵或採集活動,直接面臨森
林法、野保法槍砲法之刑事責任;而今,前揭傳統文化與原民價值在除罪化之過程中,已見溫暖
的陽光,然面對各種陸續發生之個案,仍須執法者秉持包容多元文化之胸襟,持續追求個案正義。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