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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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卑南族平地原住民為豐年祭狩獵,製造及持有自製獵槍(102 年度原重訴字第 5 號)
                        (18)布農族山地原住民係為驅趕農地之山豬及打獵,製造自製獵槍(102 年度原重訴字
                              第 6 號)
                        (19)卑南族、阿美族原住民為部落小米收穫季打獵,製造獵槍(102 年度原重訴字第 7
                              號)

                        (20)排灣族之原住民持先人遺留自製獵槍,驅趕破壞農作物之野生動物,獵捕後供已食
                              用(102 年度原訴字第 7 號)
                        (21)排灣族之原住民持表兄所遺留自製獵槍,獵捕動物供家人食用(102 年度原訴字第
                              46 號)。

                         3.  未起訴部分:
                          100 年度易字第 73 號過失致死案件,因自製獵槍係合法申請,未起訴;100 年度訴更
                          字第 1 號殺人未遂案件,未起訴自製獵槍部分,然判決認定不符合原住民自製獵槍要件,
                          另行移送檢察官。
                         4.  初步結論:

                          綜上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有罪、無罪判決所述之理由,即如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1 號理由
                          所載:「持自製的獵槍於慶典時、農閒或工作之餘進入山林狩獵及驅趕獵捕果園、菜園

                          中之野生動物,仍為原住民族群體生活及對自我認同的重要行為。」原住民製造、持有
                          自製獵槍之目的,非作為犯罪用途,而在於山林狩獵或驅趕捕獵破壞農作之野獸,均符
                          合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之要件,且不論是否已經實際使用,或僅備作使用。

                    (二)宜蘭地方法院:

                         1.  有罪部分:
                          原住民未有狩獵經驗,僅至父親輩仍在山上做陷阱,這一代已不再打獵,持有改造槍枝
                          之行為,在紀念其原有者胞兄(102 年度訴字第 192 號)。
                         2.  無罪部分:

                        (1)泰雅族山地原住民持有先叔遺留打獵使用之自製獵槍,雖未曾使用該槍參加祭典,
                              也不曾持之驅趕山豬、野鳥等動物,然其平時在山上務農,持有槍枝已有助其日常
                              生活之維繫,並不侷限在現時供生活日常使用(100 年度訴字第 325 號)。
                        (2)泰雅族山地原住民製造獵槍,用以驅趕咬食農田作物之山豬(100年度訴字第440號)。

                        (3)魯凱族之山地原住民拾得他人之自製獵槍,公餘持以獵捕野生動物(101年度訴字第
                              152號)。
                        (4)泰雅族山地原住民拾得破損土造長槍,修補後供作打獵之用,且未曾作非法使用(101
                              年度矚訴字第1號)。

                        (5)阿美族原住以民木工為業,平日於岸邊浮淺、放網捕魚,取得魚槍係用於捕魚,有
                              助於其日常生活之進展,無供犯罪使用之意圖(102年度易字第11號)。
                         3.  初步結論:
                           以原住民身分持有自製獵槍、魚槍,有助於其日常生活之進展,且非供作犯罪使用,

                           即已符合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之要件,似乎實際如何使用或備作使用之目的,亦未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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