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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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聲字第187號)。
(3)阿美族平地原住民持有改造之土造長槍,係用於打獵而供做生活工具(原檢察官
不起訴,101年度聲字第318號)。
(五)屏東地方法院:
1. 有罪部分:無
2. 無罪部分:
(1)長時間居住山地部落之無業山地原住民,持有土製空氣長槍,供平日獵捕山豬使
用(100年度訴字第865號)。
(2)排灣族原住民自製土造長槍,係用於狩獵山豬,並驅趕踐踏芋田之山豬(102年度
原重訴字第2號)。
(3)排灣族原住民製造土造長槍,係供其狩獵老鼠及兔子之用(102年度原重訴字第3
號)。
(4)排灣族原住民製造具殺傷力土造長槍,係供山上種植、收採作物時抵禦山豬及鳥
獸之用(102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
(5)排灣族原住民製造土造長槍,係供狩獵山豬與松鼠之用(102年度原重訴字第5號)。
(六)高雄地方法院:
1. 有罪部分:
(1)布農族山地原住民,持有非自製而自不詳姓名知人處取得(或拾得)之土造長槍,
獵捕保育野生動物長鬃山羊(100年度訴字第27號)。
(2)布農族原住民拾得(非自製)他人之土造長槍,攜往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102
年度原訴字第14號)。
2. 無罪部分:
(1)排灣族的原住民持有父親遺留土造獵槍,欲對付偷食種植田內芋頭之山豬(100年
度訴字第1120號)。
(2)從事零工或幫忙農耕,無狩獵經驗之鄒族原住民,組裝土造獵槍,供狩獵增加家
人肉類食用;布農族原住民持有狩獵使用之自製獵槍之子彈(102年度原訴字第13
號)。
(七)台中地方法院:
1. 有罪部分:
(1)排灣族原住民從小學起即遷居市區生活,現職為盲校教保員,拾得土製長槍後亦
未曾使用於豐年祭或攜回部落打獵使用(101年度訴字第997號)。
(2)山地原住民為山間打獵需求,製作使用工業底火之長槍,不符合自製獵槍規定(101
年度訴字第1661號)。
(3)排灣族之山地原住民,為打獵使用,由網路購得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不符合自
製獵槍規定(101年度訴字第2000號)。
2. 無罪部分:
(1)山地原住民為驅趕山豬做生活工具之用,持有使用工業底火之改造長槍,經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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