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51

1.  無罪部分:

                           排灣族原住民製造、持有自製土造長槍、魚槍,從事狩獵山豬、飛鼠及魚類,供己或
                           家人食用,係供作生活工具之用(100年度上訴字第210號,原審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
                           重訴字第11號)。
                         2.  有罪部分:

                           前開案件之更一審(101年度上更(一)字第34號),認為可擊發建築工業用彈,並不符
                           合自製獵槍規定。然經上訴後,即如前所述,最高法院102年度第5093號案件特開言
                           詞辯論後,認符合自製獵槍及供作生活工具用之除罪化要件規定,撤銷原判決並自為
                           無罪判決。

                    (十二)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  有罪部分:
                          (1)阿美族原住民,向他人購買土造長槍後藏放,嗣因與人互毆不敵,遂取出該槍射

                               擊對方右膝受傷,不符合「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之要件(100年度上訴字第139號,
                               原審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號)。
                          (2)布農族原住民已另持有向派出所辦理登記之土製獵槍,復由網路購物方式,購買
                               以外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之氣體為發射動力,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

                               做玩具使用,不符合「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要件(100年度上訴字第230號,原審
                               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7號)。
                          (3)自幼由離婚榮民父親撫養長大之太魯閣族原住民,現經營農業,種植青椒及蕃茄,
                               沒時間亦不會打獵,為驅趕山豬,收受他人提供之土造長槍,與太魯閣族原住民的

                               文化價值或習慣沒有關聯,亦非因太魯閣族的傳統,而持有系爭土造長槍,不符合
                               「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要件(101年度上訴字第39號,原審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
                               訴字第244號)。
                          (4)阿美族原住民以從事邊坡工程粗工、鐵工維生,非以打獵謀生,亦不曾上山打獵,

                               收受他人寄放代藏之土造長槍,並非供其於生活中從事狩獵所需之工具,與原住民
                               傳統狩獵文化無關,不符合「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之要件(102年度上訴字第167
                               號,原審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1號)。
                          (5)平地原住民,平時以打零工維生,非以狩獵謀生,自應允收受土造長槍後均未使

                               用,嗣純因不滿他人之對待,取槍恐嚇及射擊。其持有土造長槍,顯非供作其生活
                               中從事狩獵、文化、祭典或技藝傳承等活動使用所需要(101年度上訴字第50號,
                               原審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號)。
                          (6)經營體育用品社之原住民,製造土造長槍販賣他原住民營利,非為己於生活中從

                               事狩獵、祭典等活動所用(101年度上訴字第144號,原審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重
                               訴字第2號)。
                          (7)體育用品社之原住民負責人,收受委託代價,製造土造長槍(不含木質槍托結構)
                               售予他原住民營利,非為己於生活中從事狩獵、祭典等活動所用(102年度上訴字

                               第198號,原審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號)。
                         2.  無罪部分:


                                                           147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