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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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案例十  鄒族獵場文化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4 年度原上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原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關鍵詞  鄒族獵場、打獵


              壹、案例事實


                  甲係鄒族原住民,明知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係經《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未經政府許可,不得持有。甲基於
              持有槍枝之故意,於民國 98 年間某日,自不詳親戚處購得以彈簧帶動
              活塞壓縮空氣為發射動力、可發射金屬彈丸、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一枝
              (槍枝管制編號:○○○○○號),因而未經許可持有上開空氣槍,並

              將之藏放在其嘉義縣阿里山鄉○○村○鄰○○號旁工寮之住處內。嗣警
              方持本院所核發、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搜索票,於
              103 年 4 月 11 日上午 11 時 35 分許,至上址工寮搜索,當場扣得該枝空
              氣槍。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甲明知山羌、臺灣野山羊、穿山甲係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保
              育類野生動物,族群量亦未逾越環境容許量,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
              予以獵捕,竟基於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故意,於 103 年間,先後在不
              詳地點,以設陷阱之方式或持其弟領有執照之獵槍,獵捕山羌 2 隻、臺
              灣野山羊 3 隻、穿山甲 1 隻。警方嗣於 103 年 4 月 11 日持本院核發之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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