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P. 196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案例十 鄒族獵場文化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4 年度原上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度原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關鍵詞 鄒族獵場、打獵
壹、案例事實
甲係鄒族原住民,明知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係經《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未經政府許可,不得持有。甲基於
持有槍枝之故意,於民國 98 年間某日,自不詳親戚處購得以彈簧帶動
活塞壓縮空氣為發射動力、可發射金屬彈丸、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一枝
(槍枝管制編號:○○○○○號),因而未經許可持有上開空氣槍,並
將之藏放在其嘉義縣阿里山鄉○○村○鄰○○號旁工寮之住處內。嗣警
方持本院所核發、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搜索票,於
103 年 4 月 11 日上午 11 時 35 分許,至上址工寮搜索,當場扣得該枝空
氣槍。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甲明知山羌、臺灣野山羊、穿山甲係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保
育類野生動物,族群量亦未逾越環境容許量,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
予以獵捕,竟基於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故意,於 103 年間,先後在不
詳地點,以設陷阱之方式或持其弟領有執照之獵槍,獵捕山羌 2 隻、臺
灣野山羊 3 隻、穿山甲 1 隻。警方嗣於 103 年 4 月 11 日持本院核發之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