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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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四、原住民鄒族之專家證人乙及丙,乙就此係證稱:從小我是在部

              落長大,基本上(狩獵)是男孩子經常會去做的事情;狩獵在原住民當
              中,尤其是鄒族,是重要的傳統習俗;不管是為了祭典、自用,是經常
              性行使狩獵的行為;我們在山上有各家族或是個人的獵區,只要不要侵
              犯到別人的獵區,不會有人干涉;(狩獵的目的)是對山上特殊的野

              味,可能因為從小就吃這個東西,會想要去吃,另外是自己家人的分
              享,經常去狩獵的時候是快要過年,或是客人要來家裡要讓他吃比較好
              的東西,就會做這樣的行為;以我本身的經驗,我到國中的時候,我的
              父親就教我如何拿獵槍,等我熟練後,就允許我去打小的東西,慢慢往
              比較危險的地方,深山,是漸進式的等語;丙則係證稱:我們對狩獵的

              行為、目的,第一個儀式為主,第二是分享之用;傳統狩獵文化本來就
              是我們傳統的習俗,儀式之用分家族的或整個族群的,自用就是說當我
              自家家人,……獵獲的時候,可能跟我關係愈緊密的,看獵物的多寡來
              分享;我們有需求的時候,也會在自己的獵場進行狩獵的行為;每個家
              族都有自己的獵場,獵場是神的土地,我們只是向神請求賜予我這塊獵

              場,讓我來保護,保護的同時也會酌用裡面的資源來維持我們家族的生
              命;獵人並沒有選擇,只要是男人,就是一個獵人,就必須進行狩獵的
              行為,就必須學會;如果按照家族的獵場大概的分佈,…,羅家、湯
              家、甘家,這三個家族在樂野這邊,就是曾文溪以北也是屬於他們的,
              在這個地方獵捕,是屬於他們自己家的獵場等語。專家證人乙、丙均屬

              原住民鄒族,而證人乙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擔任主
              任秘書,學歷為 EMBA 碩士,大學係研讀營建管理,證人丙則於嘉義縣
              阿里山鄉特富野社鄒族庫巴文化發展協會擔任常務理事,專門從事原住
              民族傳統文化,包含狩獵文化的研究。

              肆、爭點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規定,得以獵捕之動物是否包含
              保育類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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