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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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三、違
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
者」。該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處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有二,一為行為
人未具備第 1 款至第 3 款之一定資格或要件,二為行為人獵捕保育類野
生野物。此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要件,依前揭定義,應侷限於活體之
野生動物,不及於產製品之屍體。
(三)檢察官所舉證據,其中被告供述部分,被告警詢時供稱:
「警方所查扣穿山甲屍體一隻是我在通往奮起湖的路上拾獲的,但已死
亡,感覺還蠻鮮的,所以才拿回家冰存」等語;偵查中供稱:「穿山甲
是我在路上拾到的,它好像剛被撞到,已經死掉了」等語,自始堅稱係
撿拾到已死亡之穿山甲屍體,而未自白獵捕活體之穿山甲。其中搜索扣
押所得部分,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
等,固得證明警方係在被告住處扣得穿山甲一隻,惟依該穿山甲之搜索
扣押照片,其於搜索扣押時形體完整無缺損,處在冰凍死亡狀態,並非
活體。則搜索扣押所得至多只能證明被告持有穿山甲屍體之狀態,尚無
法證明被告取得穿山甲時,穿山甲究係活體或屍體,進而推論被告確係
獵捕活體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其中物種鑑定書部分,依國立屏東科技大
學研究發展處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 103 年 4 月 11 日物種鑑定書所載,
扣案之穿山甲係死體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該紙鑑定書固能證明穿山甲確
係《野生動物保育法》所稱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但仍無法證明被告所取
得者,究係活體之野生動物或屍體之野生動物產製品,更遑論獵捕活體
之野生動物。
(四)本院為確認扣案穿山甲死因是否係受到外傷、宰殺或自然死
亡,特依職權調查該扣案穿山甲之所在,欲再行鑑定死因,惟據主管機
關之嘉義縣政府 104 年 1 月 21 日府農育字第○○○○○號函:「本府辦
理甲君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查扣之證物:穿山甲(屍體)1
具..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 年 7 月 18 日嘉檢榮宇 103 偵
2848 字第 19151 號函同意銷燬,案業已於 103 年 8 月 22 日由本府將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