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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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係屬承攬關係,非上下隸屬,是被告 2 人所執行之業務項目並未涉有公
權力之行使,自非受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又社造中心媒介文建會社區營
造資源,且同時給予武界社區發展協會獨立提案之輔導協助,使得武界
社區發展協會亦能如同社造中心般以提出計畫案獲得文建會補助資源,
可見武界社區發展協會與文建會關係屬承攬關係。因此,被告 2 人並不
具有公務員之資格,當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
(三)被告 2 人確實有依原計畫舉辦「狩獵文化傳承」、「社區交流
觀摩」、「傳統編織剪裁班」、「體育人才培育(拔河比賽、籃球組訓
營)」、「傳統歌謠競賽活動」、「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等 6 項活
動,總共支出經費為○○○○○元,其中:(1)有關「籃球組訓營」活
動部分:因當初籃球比賽活動計畫是用以「武 BA 籃球比賽」之名稱申
請,但因文建會對於活動名稱有所意見,故與武界部落菁英、村長討論
後,以「社區入口意象暨武 BA 籃球聯賽」合併舉辦,但以「籃球組訓
營」名義向文建會核銷;因俟文建會核准後再執行活動,時間將會非常
緊迫,所以經過同意後將「籃球組訓營」之活動期間提前於 91 年 7 月
至 9 月間辦理;又關於「籃球組訓營」活動,原呈報文建會計畫書之經
費共計 239,720 元,但實際辦理過程中發現原計畫沒有供應餐點,且沒
有比賽獎金規劃,經部落長老會議建議提供比賽獎金及供應點心,以鼓
勵村民踴躍參加,致使開銷方面超過原計畫金額甚多,經統計結果共花
費 476,425 元,在不及向文建會申請變更活動計畫經費項目之情形下,
導致許多實際支出無法按文建會規定方式核銷,故不得以僅能蒐集單據
以文建會所通過之人事費及業務費等項目去核銷,以致名實不符;此項
活動事後僅向文建會核銷 225,120 元,等於實際超支 250,305 元,此部
分資金缺口僅能從其他活動項目資金彌補。(2)有關「力拔山河拔河比
賽」、「傳統歌謠」活動部分:「力拔山河拔河比賽」活動原訂於 92 年 1
月 4 日舉辦,「傳統歌謠」活動原訂於 92 年 1 月 3 日舉辦,因該時間與
部落教會耶誕節活動及仁愛鄉過年活動時間衝突,乃改在 92 年 1 月 17
日舉行,惟「傳統歌謠」比賽僅有中正村及法治國小報名參加,經討論
變通權宜後,主辦單位決定將「傳統歌謠」活動改為於「力拔山河拔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