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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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最高法院著有 88 年度台上字第 2273 號、84 年度台上字第 5755 號、
89 年度台上字第 4802 號刑事判決要旨足資參照)。本件文建會所訂定之
九二一重建區社區總體營造執行方案,其目的係為重建九二一地震災
區,凝聚社區意識,並就第 4 區營造中心為部落人才培訓、增進部落災
後凝聚力,此方案由文建會主辦、淡江大學建築系承辦,並於全國災區
成立 4 個社區營造中心,而社造員則係為協助文建會與社區互動及傳遞
之訊息窗口,由重建區社區營造中心負責輔導;該社區營造員係由各個
社區營造中心採公開徵選或由社區管理委員會及相關組織推薦或個別申
請方式產生,每一社區營造點一位,以社區在地人員為優先。社造員之
職責為:(1)協助成立並運作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相關組織;(2)協助向
本會或相關單位申請各項經費或核銷作業;(3)協助有關社區營造之各
項專業諮詢;(4)作為本會與社區之窗口及互動橋樑;(5)其他協助事
項。社造員經遴選後,須報請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核定後方具有營造員資
格,其薪資係由文建會提撥一筆人事經費約 4 百萬元交由淡江大學建築
系統籌發放,社造員承辦之業務為文建會交辦之一切事務等情,此有文
建會中部辦公室 94 年 9 月 2 日中三字第○○○○○○號函及其所附資
料、武界社區發展協會 94 年 7 月 12 日仁武社協字第○○○○○○號函
在卷可稽;又被告 2 人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經費係來自於文建會,且於活
動舉辦完畢之後,尚應遵期提出各項核銷單據向文建會辦理經費核銷等
情,已如前述;且證人丙(即文建會第 4 區營造中心專案總執行長)到
庭結證稱:第 4 區營造中心是培訓部落人才的單位,社造員之薪水係由
淡江大學每月自提案計畫書中之一筆約 4 百萬元之人事經費支出,社造
員需每月繳交社造日誌(即工作日誌),由第 4 區營造中心會同督導武
界社區辦活動等語;暨證人丑(即於 92 年 7 月間擔任文建會中部辦公
室專員)到庭結證稱:社造員領有文建會之工作費用等語大致相符;足
認被告 2 人既係文建會所遴選並聘為第 4 區社區營造中心武界部落社造
點之社造員,受託從事文建會所執掌社區總體營造之公務,亦即公務機
關之文建會所委託承辦之業務,為該機關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受任人
之本件被告 2 人因而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權力主體之身分,於其受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