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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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書所預定之「動植物生態調查記錄」、「生態解說員人才培訓」、「部落產
業特色發展及學習」等 3 項活動,且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經文建會中
部辦公室於 92 年 7 月 24 日、9 月 29 日函催被告 2 人檢送相關資料辦理
經費核銷,迄今仍未完成經費核銷;而嗣後被告卡○○山僅於 92 年 11
月 24 日將前開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所撥附之第 1 期補助款中之 183,500 元
匯還文建會中部辦公室等情,有「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計畫
書影本 1 份、文建會中部辦公室 91 年 9 月 26 日中二字第○○○○○○
號函、92 年 7 月 24 日中二字第○○○○○○號函、92 年 9 月 29 日中
二字第○○○○○○號函(均影本)、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在南投縣仁愛
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及其明細表、取款憑條、仁愛鄉農會電腦共用
中心匯款委託書影本 1 件等在卷可稽,復為被告 2 人所不否認,此部分
之事實,堪可信為實在。又於 92 年 8 月間由乙出面委請位於南投縣埔
里鎮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之成年人員,偽刻附表一所示之余○明(即前武
界發展協會理事長)、何○行(即前武界發展協會出納)、紀○錦、陳○
安、酉、天、未、戊、陳○娥、馬○丁、馬○山、李○送、蔡○貴、李
○天、馬○邦、李○德、蔡○滿、柯○忠、馬○庫、馬○誠、癸、柯○
慧、柯○茹、柯○銀、蔡○德、蔡○興、杜○正、葉○良、何○中、馬
○華、陳○財、楊○枝、馬○溫、陳○蘭、陳○花、丁、李○花、楊○
霞、蔡○珠、陳○英、林○雲、柯○鳳、黃○香、陳○花等人之印章各
1 枚,並盜用子○○、戌○○、申○○、寅○○、柯○錦、卯○○等人
先前交予乙保管之印章,分別偽造或盜蓋在附表二所示以南投縣武界社
區發展協會名義所製作之「核銷憑證資料」上之理事長欄位偽蓋「余○
明」印文、會計及出納欄位偽蓋「何○行」印文,及在「支出證明單」
上之領款人簽收欄內偽蓋或盜用紀○錦等人之印文,用以表示紀○錦等
人已領取附表二所示之款項,暨在「黏貼憑證用紙」上主計欄部分偽蓋
「何○行」印文、負責人欄部分偽蓋「余○明」印文;甲、乙 2 人復向
林○鏞、吳○芳、馬○笑、張○美等人索取空白估價單或收據,自行填
載購物金額後,充作辦理活動購物之收據。甲、乙 2 人將前開所有經偽
造之資料彙整後,在「全案經費支出彙總表」上記載「原預算金額」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