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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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他費用支應。(2)本件被告 2 人於辦理前開相關活動時,確實有發放獎
金、獎品部分,或支出與名目不合之款項等情,業據證人戊○○、杜○
輝、子○○、杜○正、葉○良、何○中、李○花、蔡○珠、丁○○、陳
○英等人分別證述在卷;且參酌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
他們【指被告 2 人】在核銷單據有無遭遇單據無法核銷的情形?)有,
因為他們部落要拿發票或單據很困難,都要到外面或是比較繁榮的地方
才拿的到。」、「(問:文建會或社造中心對於武界部落取得單據困難的
情形是否瞭解?)我們有反應讓文建會知道,所以他們才會請派有專業
知識的人過來上課。」、「(問:就你所負責的五個部落是否都有活動提
前舉辦及無法取得單據的情形?)就我所知是四個部落有提前舉辦的情
形,單據無法取得的部分五個部落都有此種情形。我們有請他們去拿合
法的單據來核銷。」、「(問:有無單據事後補填的狀況?)有。」、
「(問:如果是先辦活動,所支出的費用超過文建會實際上所補助的金
額如何處理?)可以在百分之十五的部分勻支,如果再有不足我就不知
道他們如何處理。」等語。以上可見,被告 2 人確實於舉辦前開相關活
動時,有發放獎金、獎品或支出與名目不合之情形,且被告 2 人亦有將
此項情形向文建會反應,此正與前開說明之內容相合。(3)綜上,被告
2 人在未經過文建會事先核准或事後准予變更預算項目之情形下,即做
出與文建會補助內容不符項目之支出,固有未當之處,惟渠等係在被默
許或出於辦好活動之情形下,始為前開不當之處置,倘果有真正之支
出,而事後以其他合法名目之款項申請准予報銷,尚難認有何不法所有
之意圖。故本院就被告 2 人辦理以下相關活動所為支出之認定,將以被
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而侵占入己之款項,始算入被告 2 人不法所得之範
圍內;倘僅名目不合,或實際有支出而無法申報之金額,應屬行政程序
不符規定之範疇,本院將剔除在被告 2 人侵占金額外,先予說明。
(十一)有關「體育人才培育(籃球組訓營)」、「父親節傳統文化
知性活動」活動是否有舉辦,及所舉辦各項活動其經費使用之情形分別
說明如下:經查:(1)本件有關活動核定辦理之期間係自 9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92 年 1 月 31 日止(該活動計畫,嗣經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