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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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證述之內容,認定被告 2 人辦理此 2 項活動之支出,有關「力拔山河拔

              河比賽」活動部分為 164,734 元,有關「傳統歌謠」活動部分為 13,475
              元,總支出應為 178,209 元。至逾此部分支出之金額,被告 2 人並未提
              出證據供本院審酌,尚難以採認。故被告 2 人辯稱渠等辦理有關「力拔
              山河拔河比賽」、「傳統歌謠」等 2 項活動,總共支出 241,735 元,應非

              的論。(4)有關「傳統編織」活動支出部分說明如下:被告 2 人就其等
              辦理有關「傳統編織」活動支出部分,固據渠等提出相關之單據及收入
              支出明細表、傳統編織計畫經費說明、照片等為證,本院依據前開說明
              原則及對照被告 2 人所提出前開相關之單據、收入支出明細表、傳統編
              織計畫經費說明、照片等,暨卷內有相關之卷證資料與證人證述之內

              容,認定被告 2 人辦理此項活動之總支出應為 9,155 元。至逾此部分支
              出之金額,被告 2 人並未提出證據供本院審酌,尚難以採認。故被告 2
              人辯稱渠等辦理有關「傳統編織」活動,總共支出 103,515 元,應非的
              論。(5)有關「狩獵文化傳承」活動支出部分說明如下:被告 2 人就其
              辦理有關「狩獵文化傳承」活動支出部分,固據渠等提出相關狩獵文化

              傳計畫經費說明及支出明細表、照片等為證,本院依據前開說明原則及
              對照被告 2 人所提出前開相關狩獵文化傳計畫經費說明及支出明細表、
              照片等,就有關被告 2 人抗辯支出「工作費」共 50,000 元部分說明如
              下:1. 證人卯(證述收受 5,000 元)、寅(證述收受 5,000 元)、辰(證
              述收受 5,000 元)、午(證述收受 2,500 元)、戌(證述收受 2,500 元)、

              酉(證述收受 2,500 元)、巳(證述收受 2,500 元)、杜○輝(證述收受
              2,500 元)、未(證述收受 2,500 元)、亥(證述收受 2,500 元)等人證述
              確實有收取上述「工作費」屬實,自堪認定為實在,而此部分「工作
              費」之支出總共為 32,500 元;2. 證人子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述:其僅收
              到 3,000 元之「工作費」等語,故被告 2 人抗辯此部分之支出為 5,000

              元云云,於逾 3,000 元部分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堪認被告 2 人僅支
              付予證人子之「工作費」為 3,000 元;3. 證人地、天於原審法院審理中
              證述:其等均僅各收到 1,300 元之「工作費」等語,故被告 2 人抗辯此
              部分之支出每人各為 25,000 元,共 5,000 元云云,於逾 2,600 元部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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