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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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事實不符,難以採信,堪認被告 2 人僅支付予證人地、天 2 人之「工作
費」共為 2,600 元;4. 證人戊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述:其僅收到 2,000
元之「工作費」等語,故被告 2 人抗辯此部分之支出為 2,500 元云云,
於逾 2,000 元部分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堪認被告 2 人僅支付予證人
戊之「工作費」為 2,000 元;5. 被告乙亦有參加此次活動,業據被告乙
供述在卷,則其收到 5,000 元工作費部分,亦可以採認。因此,有關此
部分工作費之支出總共為 45,100 元;逾此部分之支出,則難認與事實相
符。有關講師費 3,200 元及講師交通補助費 7,000 元部分(合計 10,200
元):此部分相關之支出,被告 2 人並未提出相關之證據以供本院審
酌,且本院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 2 人有為此部分支出之證據,此部分即
難認被告 2 人之抗辯為可採。故被告 2 人辯稱渠等辦理有關「狩獵文化
傳承」活動,總共支出 60,200 元,應非的論;實際上之支出應為 45,100
元。(6)有關「社區觀摩」活動支出 129,500 元部分說明如下:被告 2
人就其辦理有關「社區觀摩」活動支出部分,業據渠等提出社區觀摩計
畫經費說明及收入支出明細表、照片等為證,並經證人即○○旅行社業
務員林○文於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偵訊時證述屬實,並有名冊 1
份在卷可資佐證,堪認被告 2 人此部分之抗辯與事實相符,而足以採
信。(7)被告 2 人雖辯稱渠等確實有舉辦「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
活動,及提出照片為證,並經證人丁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在卷。惟查:依
照被告 2 人所提出之「全案經費支出彙總表」上之記載,並無有關「父
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相關經費支出之項目,亦即並無任何實際經費
之支出,堪認被告 2 人確實沒有舉辦此項活動(倘被告 2 人有舉辦此項
活動,則為何於前開「全案經費支出彙總表」內未為列載?);且被告 2
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渠等確實有支出此部分經費之證據,以供本院
審酌,可見武界部落社區縱有舉辦父親節有關之活動,亦難認與文建會
補助款項欲舉辦之「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有關。故被告 2 人所提
出之前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確實有舉辦「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
動」,因此,其等所稱此活動有關經費支出部分,即難以採信。(8)綜
前說明,本件被告 2 人辦理前開「籃球組訓營」、「力拔山河拔河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