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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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會中部辦公室申請延展至 92 年 3 月 31 日止,並經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同

              意備查在案)等情,固有有文建會中部辦公室 92 年 10 月 30 日中二字
              第○○○○○○號函附卷可稽。及證人丑(證稱:並未同意武界社區發
              展協會在文建會核定補助「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命」計畫前先舉
              辦籃球比賽活動,該計畫書所擬定之活動,須經核定,始得舉辦,並於

              舉辦活動後,辦理經費核銷;另已經舉辦過之社區活動,不得列入前開
              計畫書執行等語)與證人宇(證稱:文建會通常有一個執行期程,91 年
              度的計畫就是要在 91 年 10 月到 92 年 1 月 31 日執行等語)之證詞,雖
              說明文建會所同意辦理之前開活動,應在所規定之時間內辦理者,其所
              花費之經費始得依法辦理核銷。惟查:證人丙於本院證述:文建會及第

              4 區營造中心私下是允許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先行辦理活動,且確實有辦
              理籃球組訓營活動,亦可與其他單位合辦等語;及證人己○○於本院證
              述:文建會未反對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先行辦理籃球活動。且原企劃書上
              係寫武 BA 籃球賽,專管中心復修改為籃球組訓營等語。核與證人戊、
              癸、丁等人證述確實提前舉辦籃球組訓營活動等語之情節相符。又武界

              社區入口意象揭碑暨武 BA 籃球聯賽開幕慶祝活動計畫書上記載:部落
              入口意象及社區籃球聯賽得文建會贊助舉辦,於指導單位部分有文建
              會、台電抽蓄工程處、武界社區發展協會等單位,活動時間 91 年 6 月
              29 日,此有該計畫書存卷可查,可見前開武 BA 籃球聯賽之舉辦與文建
              會前開之補助款項有關。再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在舉辦「籃球組訓」活動

              時,確實有為參與之球員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
              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之事實,業經證人即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之業務員
              辛○○到庭證述屬實,並有投保名單 1 份附卷可稽。雖本院曾向新光人
              壽保險公司查詢有關武界社區發展協會於 91 年間舉辦之籃球活動,是

              否有投保乙情,然經該公司回覆稱:本公司於 91 年間查無武界部落籃
              球組訓人員投保團體意外險記錄,本公司團體意外險資料保存期限為 4
              年,保存期限屆滿後書面資料即予以銷毀,電子記錄則自作業系統中移
              出等情,有新光人壽保險公司 97 年 8 月 15 日(97)新壽法務字第○○
              ○○號、97 年 9 月 18 日(97)新壽法務字第○○○○號函附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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