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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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範圍內行使公務主體之權力,並非僅係民事上之承攬關係,故依據前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要旨釋示,被告 2 人當係屬受國家所屬機關依法委
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自屬公務員無訛。從而,
被告 2 人辯稱,第 4 區社區營造中心與文建會,及武界社區發展協會與
文建會關係,均屬承攬關係,渠等非屬公務員,所執行之業務項目並未
涉有公權力之行使,自非受委託承辦公務之人,非《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所規範之主體云云,尚有誤會。
(九)又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於 92 年 9 月 26 日准予核備計畫書時,
即函知本案補助款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照預算核實支用,
各項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倘計畫書活動如有變更必要
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書面同意;且於計畫辦
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所有原始支出憑證、收據(需為貴會之統一收
據,編有流水號碼及註明立案字號,並由主管、會計及出納等核章)、
成果報告書等辦理核撥尾款乙情,有文建會中部辦公室 91 年 9 月 26 日
中二字第○○○○○○號函影本在卷可按;而依文建會經費報結注意事
項第三項:「收(領)據應註明受領事由、時間(年月日)、實收數額、
支付機關全銜、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如屬機關或立案之團體則應經負責人、會計及出納(或經手
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關防或團章」、第七項:「憑證之總金額有更改
者,應由負責人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
他用途者,應檢具原立具人加蓋印章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
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第二十五項:「支出憑證內容應與預算項目核
符,並按計畫別依序編號彙訂」,亦有文建會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其
所附資料 1 份在卷可按,是被告 2 人既具有社造員資格,且受有第 4 區
營造中心之經費核銷課程訓練,復受第 4 區營造中心之督導及指導如何
辦理活動、經費如何申請、如何核銷經費等事項,對於上揭文建會要求
補助款需專款專用、檢實核銷經費等程序,自難諉為不知。故被告 2 人
辯稱,渠等因不熟悉文建會核銷方式之情況下,造成單據核銷方面的問
題云云,並無足採。至有關辦理相關活動時所發放之獎金、獎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