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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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


              室承辦專員曾口頭同意可以先辦理活動,保留收據,待計畫核定後,依

              核定日作為時間依據,再請廠商重新開立收據,以資核銷;復於 92 年 7
              月 20 日假南投縣仁愛鄉法治村武界活動中心舉行之「協調如何核銷」
              會議中,文建會人員就此核銷問題,再次重申可以用計畫書中之預算人
              事費名目辦理核銷,是「武 BA 籃球比賽」、「父親節傳統知性活動」雖

              已於計畫核定前舉辦,但依上揭原則,仍以「武 BA 籃球比賽」、「父親
              節傳統知性活動」單據或領據向文建會辦理經費核銷。本件被告 2 人所
              浮報之款項皆用在舉辦活動所發放之獎金及無法取得單據之支出上,並
              無私人挪用、侵占活動款項之情形云云。
                  (七)文建會為凝聚地震災區社會意識,遂訂定 921 重建區社區總

              體營造執行方案,於全國災區成立 4 個社區營造中心,其中武界部落社
              造點之社區則屬第 4 區營造中心,被告甲、乙與案外人癸○○、辜○濟
              等 4 人則為文建會第 4 區社區營造中心武界部落社造點之社造員,渠等
              4 人以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名義,經由第 4 區社區營造中心向文建會中部
              辦公室申請補助經費○○○○○元,辦理「武界部落之聲─喚起文化生

              命」計畫系列活動,該計畫書預定辦理「動植物生態調查記錄」、「生態
              解說員人才培訓」、「狩獵文化傳承」、「傳統歌謠與新興原歌交流競
              賽」、「部落產業特色發展及學習」、「體育人才培育」、「社區交流觀
              摩」、「父親節傳統文化知性活動」及「傳統編織剪裁班」等 9 項社區營
              造活動,該活動核定之辦理時間自 9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92 年 1 月 31 日

              止(嗣經武界社區發展協會向文建會申請延展至 92 年 3 月 31 日止),
              文建會中部辦公室審查後,於 91 年 8 月 27 日批示核准前開計畫書,並
              於 91 年 9 月 26 日核備在案,並同意照該計畫書申請金額全額補助,並
              分 2 期撥款,第 1 期補助款○○○○○元於 91 年 10 月 23 日匯入武界

              社區發展協會在南投縣仁愛鄉農會所開立之帳戶,第 2 期款則於計畫書
              活動辦理結束後,檢據審核後撥付;文建會中部辦公室並要求武界社區
              發展協會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且照預算核實支用,各項經費應專款
              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倘計畫書活動如有變更必要或因故無法執
              行,應事先徵得文建會中部辦公室書面同意;嗣被告 2 人並未辦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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