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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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比賽」晚會時表演跳舞,故「傳統歌謠」活動確實有辦理。「力拔山河

              拔河比賽」活動向文建會核銷金額為 181,500 元,「傳統歌謠」活動向文
              建會核銷金額為 119,215 元,而該二次活動實際花費為 241,735 元,此二
              項活動實際結餘 58,980 元(即 181,500 元+119,215 元-241,735 元=
              589,82 元),係用以支應上開「籃球組訓營」活動之資金缺口。(3)有

              關「狩獵文化傳承」活動部分:向文建會核銷金額為 136,370 元,實際
              支出為 60,200 元,結餘 76,170 元,係用以支應上開「籃球組訓營」活
              動之資金缺口。(4)有關「社區交流觀摩」活動部分:向文建會核銷金
              額為 206,800 元,實際支出為 129,500 元,結餘 77,330 元,係用以支應
              上開「籃球組訓營」活動之資金缺口。(5)有關「傳統編織剪裁班」活

              動部分:向文建會核銷金額為 135,428 元,實際支出為 103,515 元,結
              餘 31,913 元,係用以支應上開「籃球組訓營」活動之資金缺口。
                  (四)前開舉辦之活動中,有關比賽獎金及拔河比賽整地之費用
              等,無法按文建會所規定項目核銷,然此獎金又是鼓勵村民組隊參賽所
              不可或缺;其他尚有舉辦活動訂製運動服裝(T 恤)發給參賽村民,僅

              拔河一項已高達 6 萬元,亦無法按文建會規定之項目核銷。又文建會規
              定支出單據限定於 91 年 10 月 1 日至 92 年 1 月 31 日期間始得核銷,而
              武界部落並無任何開立發票之商店,取得單據甚有困難,且之前舉辦之
              「籃球組訓營」活動之相關支出亦無法申報,導致大部分單據均無法核
              銷而必須重新填寫,始能按文建會規定項目及期限核銷。

                  (五)被告 2 人係第 1 次辦理社區活動,之前完全沒有相關計畫執
              行及核銷之經驗,故在提擬計畫當時未能妥善評估活動項目與經費預
              算,導致實際辦理活動時,實際狀況與當初提報計畫時之活動項目及經
              費預算有所出入,導致需藉由其他活動結餘支應其他超支缺口;再者,

              活動舉辦時會有一些突發之狀況,大都以部落長老及小組會議討論之方
              式更改之,因而常變更活動內容及經費開銷,並且在不熟悉文建會核銷
              方式之情況下,造成單據核銷方面的問題。
                  (六)91 年 6 月間於清靜農場舉辦第 4 區社造員大會,就文建會尚
              未核定活動計畫前,已舉辦之活動經費如何核銷乙事,文建會中部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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