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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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的法律之一。該部法律最初乃是要求聯邦行政機關,在開始其足以影響適

                   用「國家歷史場所登記」(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Historic Places)制度的財產前,
                   必須先諮詢潛在可能受到影響的當事人,並且考慮對於該等財產的相關影響  。
                   之後,對於印地安部落或夏威夷原住民的傳統宗教與文化具有重要性的財產,也
                   在 2001 年被訂入該法,成為得適用國家登記制度的財產  。也就是說,包括土地

                   管理局(Bureau of Land Management)在內的聯邦行政機關,有義務在就可能影
                   響原住民傳統、宗教,或對於原住民具有文化重要意義的財產等給予開發許可前,
                   先諮詢相關原住民的意見  。有學者認為:這項法律的規範目的,在於確保聯邦
                   行政機關在開發計畫的初期,即忠誠地踐履其諮詢義務,以避免或減弱對於相關

                   財產的負面效應  。
                        美國另外一項涉及諮詢原住民規定的聯邦法律,則是《國家環境政策法》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NEPA)  。這項法律規定,為了執行環境相
                   關政策,聯邦政府有持續性的義務去運用所有可行的方式,在與其他國家政策的

                   重要考量相一致的前提下,改善並調協聯邦的計畫、功能與資源,以達到最終的
                   目的;這些方式包括保存國家遺產中重要的歷史性、文化性及自然性等面向,以
                   及保存一個能夠支持多元性及個人選擇多樣性的環境  。學者並認為,這項評估
                   並應包括對於生態的、美學的、歷史的、文化的、經濟的、社會的,或健康的等

                   直接、間接或累積效果的分析  。除了聯邦法律以外,《第 12898 號行政命令》有
                   關聯邦政府行為應注重少數族裔人口環境正義議題的規定  ,以及《第 13007 號
                   行政命令》有關保存印地安聖地的規定  等,也都要求在相關開發程序中,必須
                   評估對於原住民社群及渠等文化資源所生的影響。

                        曾有聯邦法院認為,美國《國家歷史保存法》及《國家環境政策法》有關諮
                   詢印地安人意見的相關規定,只是課予聯邦行政機關「停、看、聽」的義務  而
                   已。亦即,聯邦行政機關在執行開發計畫前,必須做出合理、忠實的努力,俾以
                   確認並考量開發計畫所涉的相關影響。再者,這兩部法律對於聯邦行政機關所課

                   予的,只是程序面的義務,並不涉及實體面的義務;行政機關只被要求踐行諮詢
                   程序,必須將原住民的相關利益納入考量,但其最終決策則未必受到諮詢過程中
                   所收受相關意見回饋的拘束。職此之故,有論者乃批評《國家歷史保存法》,認
                   為其對於那些想要保存其聖地的美國原住民而言,「不過只是櫥窗上的妝點,因

                   為整部法律中並沒有任何條文賦予這些美國原住民停止對渠等土地、乃至於聖地
                   造成永久性破壞行為的權利,更沒有強迫開發單位停止那些對於其具有重要意義
                   歷史財產相關計畫的權利」  。聯邦最高法院也曾經在 Robertson 案  指出:《國
                   家環境政策法》僅單就必要程序作出規定,只要行政機關已經適當地就其所辨認

                   出的開發負面效果作出評價,該法就不會阻擋行政機關在「其他價值」與「開發
                   行為對於環境所造成的成本或負擔」間選擇前者  。不論是《國家歷史保存法》
                   或《國家環境政策法》的規定,都沒有賦予參與程序的原住民否決系爭開發計畫
                   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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