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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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為,為保障原住民的主體性,在原住民族關連的土地範圍內從事土地

                   開發等行為前,課予從事開發的政府或私人「諮商」的義務,是最起碼的要求。
                   也就是說,在前開規定下,原住民在政府或私人從事開發前,應享有「接受諮商
                   並同意」,或「接受諮商並參與」兩種模式的權利。
                        問題又將進一步轉化為:如何認定主辦機關或開發單位已經踐行與原住民進

                   行「諮商」的程序?原住民同意利用的行為,是否必須呈現為某一種特定的形式?
                   甚至某一種特定的文件?以行政院撤銷原處分部分內容的決定來看,訴願委員似
                   乎是認為,主辦機關或開發單位在執行系爭 BOT 案的過程中,曾經召開數次「公
                   聽會」,則渠等與在地原住民進行諮商的「誠意」即堪可認定。然而,要怎樣才

                   算是有進行「諮商」?到什麼程度才能算是已經「同意」?認定已經完備「諮商」、
                   「同意」的標準何在?該由誰劃定?這些問題都是行政院訴願決定中並未明確交
                   代、猶待處理的要項。
                        參照美國從反對到接受原住民「自由、事前及知情同意」的經驗,本文一來

                   認為由於原住民「自決」的概念,容易引起當權者關於國家分裂或不穩定的疑慮,
                   連帶使得「自由、事前及知情同意」概念的充分落實容易遭受阻力;二來則是基
                   於「同意」的定義及其方式、內容等富有歧義性,這使得如何踐行「自由、事前
                   及知情同意」,很自然地轉向為「最適同意形式」或「最適參與形式」的思考。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把原住民針對其涉己事務的參與形式,想像成一個連續的光
                   譜,並且在光譜中設定若干組參與程度強弱不等的方式類型。在參與程度的弱端,
                   就是類如美國《國家歷史保存法》及《國家環境政策法》般的參與形式,亦即單
                   純賦予從事或主管開發事務的行政機關在開發之前進行「衝擊影響評估」的義務,

                   強制要求行政機關先諮詢權益可能受到影響的原住民,藉此促使行政機關在從事
                   任何涉及原住民權益的開發行為前,先行考量原住民的文化、宗教或歷史等相關
                   利益。至於在參與程度的強端,則是賦予原住民針對涉及其自身居住、生活環境,
                   或對於渠等文化、宗教、歷史等造成重大影響的開發行為,享有否決的權力  。

                   在光譜的中段,則可以在細分成幾種不同的參與形式,包括強制舉行聽證程序,
                   且必須邀集原住民參加等等。
                        哪些情況下,行政機關有義務在開發行為開始前,即取得原住民的完整同意
                   呢?《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 10 條及第 29 條第 2 款分別規定:除非得到

                   權益因此受到不利影響原住民的「自由、事前及知情同意」,系爭開發行為涉及
                   到強迫搬遷,或儲存、棄置有毒廢棄物時,就必須適用強度較高的原住民參與程
                   序  。此外,當系爭開發行為涉及在原住民土地上從事大規模挖掘活動時,國家
                   亦負有徵得原住民完整同意的義務。畢竟,資源開採活動很可能會帶來毀滅性、

                   不可逆的後果。此時,「自由、事前及知情同意」的重要性將特別被彰顯,因為
                   與土地或資源有關的爭議往往具有高風險,且容易形成一方全贏、另一方全盤皆
                   輸的零和局面 。另外也有論者認為,當開發行為直接影響原住民「使用、控制、
                   發展其傳統領地的權利」時,單單對原住民進行「有意義的諮詢」是不足夠的,

                   對於行政機關而言,其義務必須「升級」到徵得原住民的完整同意  ,才能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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