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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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的自決。
當然,也有學者積極地主張《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有關「自由、事前
及知情同意」的規定,富有解釋為原住民有「不同意」的空間,而非只是單純接
受諮詢而已。因為若非如此,原住民將不具有與主管行政機關從事有意義談判活
動的能力。畢竟徵得原住民「自由、事前及知情同意」的制度意旨,乃是在於避
免讓整個開發行為的實施,成為單方意思即得以作成最終決策的情況 。唯有讓
原住民針對開發行為享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原住民社群才能實現其財產權,
才能保護其聖地,也才能維持其文化與土地間的關連 。讓原住民的利益不只是
開發過程中,必須考量的因素之一,而進一步提升原住民的地位,使原住民的聲
音得以成為開發行為能否續行的關鍵,才能保障原住民在整個開發決策中與行政
機關或開發單位從事談判的地位 。
三、系爭 BOT 案應有的參與方式
最後,回歸到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的規定,以及該項規定具體適
用於系爭 BOT 案後的評價。本文主張:邵族乃是人口稀少,且逐漸減少中的原
住民,且其集居地非常集中,主要分布在南投縣魚池鄉及水里鄉一帶;其傳統文
化、生活等,甚至可說就是環繞著日月潭發展而起。相對地,系爭 BOT 案即將
剝奪日月潭周邊的最後一片「淨土」,對於邵族的永續發展而言,自然是十分具
有殺傷力的事。倘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關於原住民涉己事項的參與方式或
強度,分為「接受諮詢及同意」及「接受諮詢及參與」兩種模式,則從系爭 BOT
案為在地邵族居民所帶來的潛在負面效果觀之,自應採取比較強的原住民「接受
諮詢並同意」模式,方能認為主辦機關或該發單位主辦機關或該發單位已經完善
履行其義務。
可惜的是:訴願決定書在其理由欄中,竟然認為「開發單位早在環評結論公
告前,即已透過召開地方說明會等方式,充分聽取當地原住民的意見」,似乎是
主張系爭 BOT 案,只要由開發單位透過召開說明會的方式,就足以保障原住民
「接受諮詢並同意」的權利。這種主張的問題至少有兩項:其一、開發單位並未
握有公權力,其召開說明會所能傳達的內容,必定僅限於民間企業對於開發向山
地區的願景,也不能提供在地邵族居民任何有意義的承諾。其二、說明會的形式
往往流於主事者對於參與人民單向的意見傳遞;就算在說明會的過程中,參與人
民有陳述意見的機會,該等意見陳述對於主事者而言,也沒有拘束力,更不要說
人民在該等說明會中所陳述的意見,能否具體、明確傳達對於主辦機關日月潭國
家風景區管理處,都在未定之天。由此可見,訴願決定書認為開發單位在環評程
序前所召開的說明會,有取代在地邵族居民接受諮詢並同意或參與程序的意義,
顯然有悖於規範上的要求。
肆、同意主體
首先,在「同意主體」的部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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