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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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五期
進行必要的特別規定,特別是關於:1.組織;2.索本語作為教學語言(母語和第二語言)的地位和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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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3.按照第一項規定的學科、年級和等級 。」,本項規定在 1991 年 7 月 3 日制定之初,關於索本
族的地位原本為母語、第二語言以及外國語,於 1999 年通過薩克森邦索本族權利法之後,即改為目前
之規範模式,以合乎薩克森邦索本族權利法對於索本族與一般人民平等對待,以及積極保障維護索本族
語言之目的。因此在修正為現行規範之模式後,即確立索本族語的地位為第二語言,在學校教育當中的
地位即和德語相同。
同條第 3 項規定:「此外,必須在薩克森自由邦的所有學校介紹索本族歷史和文化的基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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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在制定之初,原本為第 2 項的第 4 款,因此文化部原本得做特別之規定,而在通過薩克森
邦索本族權利法之後,將其單獨提升變為第 3 項,所有學校都必須介紹索本族歷史與文化,在解釋上即
無容許文化部另為特別規定之空間,此亦是為了配合薩克森邦索本族權利法針對國家積極維護索本族文
化之立法目的。
(二)布蘭登堡邦之語言保護措施
1. 布蘭登堡邦憲法布 Verfassung des Landes Brandenburg
布蘭登堡邦憲法於 1992 年 8 月 20 日公布,關於索本族的權利規定於第 25 條,大致上與薩克森邦
的規範類型類似。該條第 1 項規定:「保護,保存和維護其索本族自我認同及其祖先定居地的權利。邦
政府、地方政府和地方協會促進此權利的實現,特別是索本族的文化獨立性和有效的政治參與。」,即
針對少數民族的「自我認同」和「定居地」兩個面向的權利保護為規範,並在第二句將此任務交由政府
與協會實行。同條第 2 項:「本邦致力於保護索本族跨境的文化自主權」,則與第 1 項相同,皆強調文
化的獨立與自主性。
同條第 3 項規定:「索本族有權在公共生活中保存和宣傳索本族語言和文化,以及在學校和幼稚園
當中介紹他們的語言和文化。」及第 4 項:「在索本族的定居地,索本族語言必須包含在公共標籤
中。」,除了在公共事務的範圍外,特別將索本族語言和文化在學校與學前教育的推廣,提升到邦憲法
的層級,且採取雙語標示之目的,即為塑造語言的環境,與薩克森邦憲法採取的方式類似,皆重視語言
學習方面的保障。最後在第 4 項規定:「索本族參與修法的權利。必須確保索本族的代表參與索本族的
事務,特別是立法。」即為確保索本族對於邦政府的政策,具有實際參與並影響其決定的機會。
86 Schulgesetz für den Freistaat Sachsen§2 Sorbische Kultur und Sprache an der Schule:
「(2) Das Staatsministerium für Kultus wird ermächtigt, durch Rechtsverordnung die erforderlichen besonderen
Bestimmungen zur Arbeit an sorbischen und anderen Schulen im sorbischen Siedlungsgebiet, insbesondere
hinsichtlich
1. der Organisation;
2. des Status der sorbischen Sprache als Unterrichtssprache (Muttersprache und Zweitsprache) und Unter-
richtsgegenstand
3. der gemäß Absatz 1 festzulegenden Fächer und Klassen- und Jahrgangsstufen zu treffen.」。
87 Schulgesetz für den Freistaat Sachsen§2 Sorbische Kultur und Sprache an der Schule:
「(3) Darüber hinaus sind an allen Schulen im Freistaat Sachsen Grundkenntnisse aus der Geschichte und
Kultur der Sorben zu vermitte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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