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00
法第五條規定…臺灣省既得為省有
土地之所有人,自屬民法上權利義務
之主體,而有法人資格。雖然如此,
公法社團若無民意機關,用以表達民
意、監督行政機關,究非民主政治應
循之常軌。以上回顧臺灣之歷史, 旨
在說明未經民意監督之行政機關,縱
其團體具有公法人性質,因其行政措
施缺乏來自人民的直接制衡機制,若
得行使立法權(有如日據時期之律
令),易於陷入專制政治。憲法增修
條文第九條規定意旨原係以提升行
政效率、精簡地方自治組織之功能為
目的,臺灣省省長及省議員之選舉既
經停止辦理,憲法規定省之自治事項
亦不再適用,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
項規定省之立法權已無從行使。臺灣
省議會已失其存在,臺灣省政府發布
之職權命令及授權命令,無再適用省
縣自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送請議決之餘地,有關省法規惟有
報經行政院核定一途可循。就此而
言 , 應認臺灣省政府具有中央派出機
關之性質。…
4.董翔飛、施文森大法官不同意見
書:
制憲代表篤信中山先生學說,並
深受西方推行地方分權(或稱去中央
集權)運動成功之影響及鼓舞,乃於
憲法中增列地方制度專章…自治色
彩之所以如此濃厚,意在建構地方政
府自治之機制,並與憲法前言所揭示
之「保障民權」意旨相呼應,在理論
上,屬政治學之領域,與公法人原屬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