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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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五條規定…臺灣省既得為省有
                                                                         土地之所有人,自屬民法上權利義務

                                                                         之主體,而有法人資格。雖然如此,
                                                                         公法社團若無民意機關,用以表達民

                                                                         意、監督行政機關,究非民主政治應
                                                                         循之常軌。以上回顧臺灣之歷史, 旨
                                                                         在說明未經民意監督之行政機關,縱

                                                                         其團體具有公法人性質,因其行政措

                                                                         施缺乏來自人民的直接制衡機制,若
                                                                         得行使立法權(有如日據時期之律

                                                                         令),易於陷入專制政治。憲法增修
                                                                         條文第九條規定意旨原係以提升行

                                                                         政效率、精簡地方自治組織之功能為
                                                                         目的,臺灣省省長及省議員之選舉既

                                                                         經停止辦理,憲法規定省之自治事項
                                                                         亦不再適用,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

                                                                         項規定省之立法權已無從行使。臺灣
                                                                         省議會已失其存在,臺灣省政府發布
                                                                         之職權命令及授權命令,無再適用省

                                                                         縣自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送請議決之餘地,有關省法規惟有
                                                                         報經行政院核定一途可循。就此而

                                                                         言 , 應認臺灣省政府具有中央派出機
                                                                         關之性質。…

                                                                         4.董翔飛、施文森大法官不同意見
                                                                         書:

                                                                              制憲代表篤信中山先生學說,並
                                                                         深受西方推行地方分權(或稱去中央

                                                                         集權)運動成功之影響及鼓舞,乃於
                                                                         憲法中增列地方制度專章…自治色

                                                                         彩之所以如此濃厚,意在建構地方政
                                                                         府自治之機制,並與憲法前言所揭示

                                                                         之「保障民權」意旨相呼應,在理論
                                                                         上,屬政治學之領域,與公法人原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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