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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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本件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政

                                                                         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雖採公司組
                                                                         織,依上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規

                                                                         定仍屬公營事業。…就其工作性質與
                                                                         任免依據言,該公司與聲請人間為私
                                                                         法上之契約關係,雙方如就契約關係

                                                                         已否消滅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

                                                                         解決。上項認定與公司之為私法人或
                                                                         公法人非有必然之關係,自無就該公

                                                                         司之為私法人加以論斷之必要。…無
                                                                         論就憲法或國營事業管理法等規定

                                                                         之本旨言,或就司法院解釋或中外學
                                                                         者之學說言,公司法組織之公營事業
                                                                         實不宜認為私法人。

        433  x                                  國家為公法人,其意

                                                思及行為係經由充當
                                                國家機關之公務員為
                                                之。

        450  x                                  x                        聲請書:依據德國法制,德國之大學

                                                                         為具有公法人資格之公法社團,而我
                                                                         國似乎並無同樣規定,但是依照現行

                                                                         之大學法,並非絕無作相同解釋之可
                                                                         能。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明定:「大

                                                                         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亦已明確
                                                                         規定「大學」享有學術自由之基本
                                                                         權,為學術自由基本權之權利主體。

        467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1.陳計男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行政團

              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                     係基於憲法或憲法特                體未必均具公法人之資格:法人係除
              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                     別授權之法律加以規                自然人以外,依法律之規定所設立具

              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                     範,凡憲法上之各級                有權利義務能力資格之主體。為法律
              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                     地域團體符合下列條                所創設之人格者。在國內法上,法人

              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                     件者:一、享有就自                有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二類者。所謂
              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                     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                公法人,一般係指依公法(姑不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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