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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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現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解釋理由書、附件、聲請書與意見書當中
                   對於「公法人」之界定概表(本文自製)

        解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附件、聲請書、意見書
        釋
        號

        40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僅人                     x                        附件:若其處分不獨對於鄉鎮為之,
              民始得為行政訴訟之原告。                                               對於一般人民具有同一情形,亦為同

              …依其組織規程係隸屬於臺灣                                              一之處分者,則鄉鎮係以與一般人民

              省政府之官署,與…鄉鎮自治                                              同一之地位而受處分,不能以其為公
              機關不同,自不能類推適用此                                              法人遂剝奪其提起訴願之權。…物資
              項解釋。                                                       局於與一般人民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同一之地位而受處分,亦不能因其為

                                                                         公法人而剝奪其提起行政訴訟之權。
        269  依法設立之團體,如經政府機                      政府機關以外之團                 聲請書:法定機關,不問其為行政機

              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                     體,原不得作為行政                關、司法機關、人事機關、公營事業
              者,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                     訴訟之被告。惟依法                機關‧ ‧ ‧ ,往往具有公法人與私法

              分之特定事件為限,有行政訴                     設立之團體,如經政                人之雙重性質與身分,公司組織之公
              訟之被告當事人能力。                        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                營事業機關,則以私法人為顯性而現

                                                法授與公權力者,在                之于外,另以公法人為隱性而藏之于
                                                其授權範圍內,既有                內而巳。

                                                政府機關之功能,以
                                                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

                                                處分之特定事件為
                                                限,當有行政訴訟之

                                                被告當事人能力。行
                                                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

                                                第二三二號判例…概
                                                認非官署之團體無被

                                                告當事人能力,與上
                                                述意旨不符部分,嗣

                                                後不再援用。
        305  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                                                陳瑞堂大法官一部不同意見書:公營

              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                                              事業採公司組織者,其性質究係私法
              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雙方如                                              人抑係公法人?管歐教授認為「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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