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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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                                              依據公司法所為之公司組織,原為私
              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法人,惟其董監事有由政府指派而非

              至於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經國                                              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其人員須
              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                                              適用公務員股務法之規定(參照公務

              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                                              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其營業預算
              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                                              須呈請主管機關核轉立法機關審
              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                                              定;各項收支,由審計機關辦理事後

              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                                              審計(參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二
              關係,合併指明。                                                   條、第十七條)以及有關事業計劃及

                                                                         方針等事項,須經主管機關核定,均

                                                                         係以公法之規定,為其依據,因之,
                                                                         公營事業之為法人組織者,無論是否

                                                                         依據公司法或其事業組織之特別
                                                                         法,要以認為公法人為宜。(中國行

                                                                         政法論第三四六頁)洪遜欣教授就訴
                                                                         訟事件之應由普通法院審判或行政

                                                                         法院審判等問題,認為須個別的,就
                                                                         關於各該法人之特別法,尤其國家對
                                                                         各該法人干涉之內容,加以實質的觀

                                                                         察,始能具體的決定,不能僅以各該

                                                                         法人係公法人或私法人,一概論斷
                                                                         之。又近時國家將重要產業組織,逐

                                                                         漸編入國家的組織之內,故有時以特
                                                                         別法,對於具有重要社會的作用之團

                                                                         體之設立及組織,加以干涉。此等團
                                                                         體固係法人,但依其組織法之規定,

                                                                         均兼具公法人與私法人混合之性質
                                                                         (中國民法總則第一二九頁)…綜

                                                                         之,公營事業機關雖係依公司法組織
                                                                         之營利法人,但其同時亦兼具公共利

                                                                         益之雙重目的,且受種種公法上之拘
                                                                         束,對外法律關係原則上固可視為私

                                                                         法關係,而其法人本身之性質可否認
                                                                         係純粹之私法人,頗有商榷之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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