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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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之破毀,本席未敢苟同
553 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 x 陳計男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地方自治
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 團體於此情形 (例如上述延選
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 案) ,因非中央主管機關之內部機關
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 或其下級機關,為獨立人格之公法
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 人,對於該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規定,
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 自非不可本於其確信,解釋法律而予
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 適用,除其判斷有恣意、濫用或其他
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 違法情事外,尚不當然應受中央主管
局之判斷。 機關見解之拘束。
596 按國家為公法人,其
意思及行為係經由充
當國家機關之公務人
員為之。公務人員與
國家間係公法上之職
務關係,國家對公務
人員有給予俸給、退
休金等保障其生活之
義務,公務人員對國
家亦負有忠誠、執行
職務等義務。
628 農田水利會係由法律設立之公 農田水利會係秉承國
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 家推行農田水利事業
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 之宗旨,依法律設立
權限。 之公法人,為地方水
利自治團體,在法律
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
之權限。依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第十條規
定,農田水利會之任
務包括農田水利事業
之興辦、改善、保養
及管理、災害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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