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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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立法者有自由形
成之空間。
643 x x 林子儀、彭鳳至協同意見書:或有謂
本案所涉之商業團體屬公法人,而無
主張結社自由之餘地。然商業團體性
質上是否屬公法人,向有爭議。且依
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其組織之目的與
所擔負之任務,並非必須以公法人之
組織方能達成;該法亦未賦予商業團
體對其會員得有懲戒或准駁控管會
員營業資格之實質管理權限。則依據
該法規定,商業團體僅為協調同業關
係、增進共同利益之互助性質組織,
並未分擔國家管理公、民營公司行號
等商業之權能,是屬性上應屬私法
人。準此,本案所涉之商業團體即得
主張其受憲法結社自由之保障。
684 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德國…因
為大學不是學校,不僅和國家分離,
而且很早就取得公法人的地位,受到
自治的保障。大學生在我們移植此一
理論時被一起帶進來,反映了大學在
功能上被中小學化的特殊社會背景
─和我國民事成年制度遲遲未改,以
致近半數的大學生仍然是未成年人
也有一定關聯─,惟歷經社會變遷,
臺灣的大學現在不論在教育功能、師
生關係與大學生的社會參與上,都已
經和歐美的大學日益接近,其高度自
治也逐漸反映在大學法制,即使未取
得獨立公法人地位,但在基本權的保
護上不能和中小學生作相同處理,已
很清楚。
724 1.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本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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