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09

限,立法者有自由形
                                                成之空間。

        643  x                                  x                        林子儀、彭鳳至協同意見書:或有謂
                                                                         本案所涉之商業團體屬公法人,而無

                                                                         主張結社自由之餘地。然商業團體性
                                                                         質上是否屬公法人,向有爭議。且依

                                                                         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其組織之目的與
                                                                         所擔負之任務,並非必須以公法人之

                                                                         組織方能達成;該法亦未賦予商業團
                                                                         體對其會員得有懲戒或准駁控管會

                                                                         員營業資格之實質管理權限。則依據
                                                                         該法規定,商業團體僅為協調同業關

                                                                         係、增進共同利益之互助性質組織,
                                                                         並未分擔國家管理公、民營公司行號

                                                                         等商業之權能,是屬性上應屬私法
                                                                         人。準此,本案所涉之商業團體即得

                                                                         主張其受憲法結社自由之保障。
        684                                                              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德國…因

                                                                         為大學不是學校,不僅和國家分離,
                                                                         而且很早就取得公法人的地位,受到

                                                                         自治的保障。大學生在我們移植此一
                                                                         理論時被一起帶進來,反映了大學在

                                                                         功能上被中小學化的特殊社會背景
                                                                         ─和我國民事成年制度遲遲未改,以

                                                                         致近半數的大學生仍然是未成年人
                                                                         也有一定關聯─,惟歷經社會變遷,

                                                                         臺灣的大學現在不論在教育功能、師
                                                                         生關係與大學生的社會參與上,都已

                                                                         經和歐美的大學日益接近,其高度自
                                                                         治也逐漸反映在大學法制,即使未取

                                                                         得獨立公法人地位,但在基本權的保
                                                                         護上不能和中小學生作相同處理,已

                                                                         很清楚。
        724                                                              1.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本院在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