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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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部落公法人定性論
部落公法人之權限與任務
吳秦雯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迎娶 結拜
疑惑與前提 定性:從公法人到部落公法人
• 部落=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條文修正理由所指之「各族傳統社 • 我國關於公法人的概念討論,除了涉及地方自治之憲法制度性保障
會、政治、經濟及文化之基礎」? (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或是人民團體的結社自由(如:
• 是否不同的原住民族群,不同的部落,事實上因為傳統慣習、傳統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8號),會從憲法的角度進行相關連討論外,
文化、國家統治權之介入等等因素,存在著複雜的組織決策系統; 多從行政組織之角度著手,以行政主體:公法上權利義務歸屬者之
部落之設置、承認、核定,或許符合現代民主法治之背景下,以現 認定 ,並以德國法制為依歸 。
代化法律明確建構原住民自治法秩序之必要性,但究竟是否真正符
合原住民自治實況與需求,並得以回應當代原住民基於我國憲法增
修條文第10條第11、12項,主張多元文化保障與尊重民族意願之憲
法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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