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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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國公法人概念簡介                                             (二)我國公法人概念
           • 我國公法人概念之建構,承襲德國法制中,公法人係借自民法中的法人概念 。                  • 現行公法人:
           • 定義:依據公法規定而創設、組織、受行政官署之認許而成立,且需依據設立法規                   國家
            所設定之組織目標從事活動,具有權利能力法人格之公法組織                             226個各級地方自治團體(6個直轄市,台灣省轄下14個縣市,
           • 公法人做為獨立之行政主體,若非已於憲法中逕予承認者,即須直接以特別法律創                    澎湖省轄下2個縣、以及第一級地方自治團體:146鄉、38鎮、
            設之,或至少基於法律授權並另以法規命令、行政處分或自治規章之行政組織行為                     14市、6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設立之。設立或授權設立之法律並應就具體之任務事項、公法人之組織類型及組織                    17個農田水利會
            要素等加以規範                                                 5 個行政法人(4個中央級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
           • 除了極少數「歷史遺留之團體制度,在組織上並非由國家行為所創設,且功能上亦                    中山科學院、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1個
            不在執行公共行政任務」者外,其之所以成立,都必須承載相當的國家公共行政任                     地方行政法人:行政法人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 )
            務與義務,也因為為了履行公共行政任務與義務,因此被承認、被賦予相當之權利
            能力與權利地位。                                              現有743個部落
















                           公法人類型
                                                                                 共同特徵
                國家
                               農田水利會           行政法人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                                             以國家成立法規範予以承認,並賦予一定自治範圍與權限為
                                                                  前提。
           •屬地性社團 (地域性     •屬物性公法社團        •變體公法人
            社團)            •依照人與「物」的關      •因應全球政府機關改             必須先肯定國家之公法人地位,且三種公法人都存在「協助
           •以社團「所在地」的       係決定社團的成員;       造之風潮而來,以提             國家任務遂行」之共同點。
            居民作為成員的公法       基於 人民對某一不動      高國家行政效率、降
            社團,通常由法律直       產或水道的所有權而       低國家行政成本等等
            接規定, 凡是設籍於      組成的社團法人         行政組織之目的性考
            該社團所在地的居民,                      量
            皆屬其當然成員














               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行政法人    部落公法人
           法基礎  憲法(?) 憲法第118條、憲法  農田水利會組織  行政法人法第2  憲法法增修條文第
                     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通則第1條第2項  條第1項  10條第11項、第12             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 農田水利會    行政法人    部落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                項(?)、原住民          組織成立目  鞏固國權, 實施地方自治 秉承政府推     確保公共事   促進原住民
                     項第1款                      族基本法第 2-1第1
                                               項                 標      保障民權,           行農田水利  務之遂行,   族部落健全
                                                                        奠定社會安           事業     並使其運作   自主發展
           組織設  憲法   法律        法律      法律      法規命令
           立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3條  (農田水利會組  (行政法人法第 (部落公法人組織               寧,增進人                  更具效率及   (?)
                     到第7-3條、第3章第4 織通則第5條到第 2章、國家表演  設置辦法草案)             民福利                    彈性,以促
                     節)        9條)     藝術中心設置條                                                 進公共利益
                                       例、國家中山科                   組織型態   總統、五院、地方人民選舉 會員選舉之     監督機關聘   部落會議
                                       學研究院設置條                          地方     之地方行政機 會長(行政    任之董(理)
                                       例、國家災害防
                                       救科技中心設置                                 關、地方立法 機關)、會    事會、董
                                       條例、國家運動                                 機關       務委員會   (理)事長
                                       訓練中心設置條                                          (審議議決
                                       例、高雄市專業                                          機關)
                                       文化機構設置自
                                       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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