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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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搶救、經費之籌措
及基金設立、效益之
研究及發展等事項,
此即為法律授予農田
水利會之自治事項。
農田水利會為執行上
開自治事項,於不牴
觸法律與其授權之範
圍內,自得訂定自治
規章,以達成其任
務。惟農田水利會訂
定之自治規章,如有
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者,為符合憲法第二
十三條所定法律保留
原則之要求,仍應有
法律規定或法律之授
權,始得為之。又團
體內部意見之形成,
依憲法之民主原則,
不僅應遵守多數決之
原則,且如事關人民
權利之限制者,所形
成之規定內容應符合
比例原則,其訂定及
執行並應遵守正當程
序,農田水利會於訂
定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之自治規章時,亦應
本此原則,乃屬當
然。…
惟農田水利會係以法
律設立之公法人,其
訂定自治規章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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