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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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一夕之間讓我國公法人數量,未來有倍數成長的可能。
值得探討的是,究竟是基於什麼考量將二者加以連結?在立法過程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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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提案 、原民會的回應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時的討論 ,或許可以作為
檢視的起點:部落是如何在法制上取得公法人地位?為什麼要讓部落變成公法人?
要變成那一種類型的公法人?
表 1:原基法第 2 條之 1 立法過程各版本條文對照
鄭天財委員等 18 原民會建議條文 鄭天財委員等 5 人 委員會 審查 通過
人提案條文 修正動議條文 條文(三讀條文)
部落經核定者,為 部落經核定者,為 為促進 原住 民族 為促進 原住 民族
公法人,應成立部 原 住民 族之公 法 部落健 全自 主發 部落健 全自 主發
落會議,置部落傳 人,應成立部落會 展,部落應設部落 展,部落應設部落
統領袖一人,對外 議,置部落傳統領 會議。 會議。部落經中央
代表部落,任期四 袖一人,對外代表 部落依 其傳 統規 原住民 族主 管機
年,得連選連任。 部落,任期四年, 範,擬 定組 織章 關核定者,為公法
部落之 核定 、組 得連任。 程,報中央原住民 人。
織、部落會議之組 部落之 核定 、組 族主管 機關 核定 部落之 核定 、組
成、召集程序、部 織、部落會議之組 者,為具公法人地 織、部落會議之組
落傳統 領袖 之設 成、召集程序、部 位 之原 住民族 團 成、決議程序及其
置及其 他相 關事 落傳統 領袖 之設 體。 他相關 事項 之辦
項之辦法,由中央 置及其 他相 關事 前二項 部落 會議 法,由中央原住民
原住民 族主 管機 項之辦法,由中央 之組成、召集與議 族主管機關定之。
關定之。 原住民 族主 管機 決程序、組織章程
關定之。 之核定程序、審查
基準、組織任務、
業務經費、監督輔
導及其 他有 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
原住民 族主 管機
關定之。
從委員提案條文及說明觀之,增訂部落公法人規定之目的主要有二:其一,因應
33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行
政法人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地方行政法人)。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法人專區」,網址:
http://www.dgpa.gov.tw/ct.asp?xItem=12799&CtNode=1961&mp=62。
34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104 年 4 月 15 日印發)院總字第 1722 號委員提案第 17602 號。
35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104 年 11 月 25 日印發)院總字第 1722 號委員提案第 17602 號之 1。
36 立法院公報,第 104 卷第 88 期,委員會紀錄,頁 21-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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