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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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原創條例)明定部落得為原住民
族傳統智慧創作(以下簡稱智慧創作)之申請人及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需,就
原基法未規範部落法律地位之立法疏漏予以補正。其二,為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做
準備、打基礎。
原民會對此提案表示贊同,認為對於「解決其他法規中部落法律地位未決」
等事項確有助益。不過就「部落經核定者,為公法人」的條文文字,原民會提及
我國公法人實務,屬團體類型者, 現 有區域團體性質之地方自治團體及身分團體
性質之農田水利會等 2 類,部落應屬原住民組成之身分團體類型,為能具體指明
法人類別屬性,故建議改為「部落經核定者,為原住民族之公法人」。
委員會於 2015 年 11 月 16 日進行逐條審查時,提案委員再提出修正動議條
文,刪除原提案條文「置部落傳統領袖一人,對外代表部落,任期四年,得連選
連任」部分,以尊重各族傳統規範(如排灣族世襲制),並明定「部落應設部落
會議」、「部落依其傳統規範,擬定組織章程,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為具公法人地位之原住民族團體」。對此修正動議條文,有以下的討論(底線為
本文所加):
主席:人事總處要不要說明一下?
李專門委員靜宜:誠如剛才鄭委員所說的,因為我們在處理組設的部分是根據中
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也就是屬於行政機關相關組設的規劃部分,希望不納入
作用法,但是現在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謂的部落,是屬於具公法人地位原住民族團
體,基本上其實比較像地制法所稱的地方政府自治團體,所以這部分相關的組設,
原則上總處沒有其他意見,謝謝。
鄭委員天財:這也不完全像地制法的公法人,因為它是用章程,不是用後來的組
織規程、組織法或組織條例,其實就像農田水利會,它也是公法人,但是它也是
用章程。
段委員宜康:如果這個條文通過之後,部落只要擬定組織章程,報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核定,就會變成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團體,如果部落沒有照這個程序提出
它的組織章程,那這個部落的地位會變成什麼?就是不具公法人地位的部落?
鄭委員天財:對。
段委員宜康:它還是部落?
鄭委員天財:還是部落。
段委員宜康:我們還是把它認定為部落,如果是這樣,不管是否具有公法人地位
的部落,按照這個條文就都要設部落會議,也就是說無論這個部落有多少人,有
些部落可能人很少,還是要有一個部落會議,沒有部落會議的話,就不再是部落。
也就是說部落會議要變成申請公法人的要件,還是成為部落的要件,差別在此。
假設一個部落因為人少或社區型態的關係,可能未必需要部落會議,但是若要成
為部落,還是要設立部落會議,這樣的強制性是否有必要?我的意思是,要不要
明定部落要成為公法人就要設部落會議?
鄭委員天財:這涉及幾個狀況:一、因為有很多法,其他的作用法,都明定要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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