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6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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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司法院為了研商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之必要性,邀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
委員會、具原住民身分之立法委員、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學者專家、法
院代表、法官及相關廳處主管,於 2012 年 5 月 15 日召開座談會。司法院秘書長
於座會總結時表示,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之設置,首要評估案件特殊性,在不修法
之原則下,汲取國外相關經驗設立專庭或專股,可適度達到專業資源整合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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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之作用,並有助於增進原住民族訴訟權保障,司法院將朝此方向規劃 。司
法院嗣於同年 10 月 8 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10028460 號函,指定臺灣桃園、新
竹、苗栗、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等 9 所地方法院,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並請受指定之法院於 2012 年 11 月底
前選定辦理該事務之法官,俾參加研習,另於該函文說明審理案件範圍及案號字
別,其中關於原住民族專庭,審理刑事案件之範圍係「被告為原住民之刑事案件,
不論何種犯罪類型,均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審理」。司法院在該函文中特
別說明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之理由如下:「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
定,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另各級法院
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 13 條
第 2 項亦定有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之明文。審酌原住
民事務之特殊性,並考量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爰請依旨揭
事項配合辦理。」
由上述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及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設置之法制
發展經過可知,我國對於原住民權益之保護,在制度面已漸趨完整。然於具體案
件審理時,尤其是涉及原住民被告歷史、文化因素之刑事案件,法院於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以及量刑時,是否確實考量原住民被告之文化背景,則仍有待進一步的
觀察。是以,我國現行法制下,法院如已認定原住民被告犯罪成立,對該原住民
被告之量刑,有無審酌原住民之特別境遇之必要,自有討論之必要。
一、量刑原則
量刑乃是對於犯罪的處罰,沒有犯罪就沒有刑罰,沒有刑罰也就不存在量刑
的問題。因此,量刑係法院對於犯罪行為,應如何處罰的具體意見。問題在於,
量刑的目的為何?在學理上有不同之主張辯論,且迄今難以形成一致的共識。然
而,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以刑罰制裁犯罪,乃現今民主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體系運
作之常態。而國家以刑罰制裁犯罪之目的為何?必然影響量刑程序與量刑結果。
刑法學界向來認為,刑罰之目的在於「應報」與「預防」,因此有兩大理論之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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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
首先,應報理論乃人類自古以來的一種想法,亦即「殺人償命」、「以牙還牙」
的思維,此種思維可說是深植人心。應報理論認為,刑罰是針對犯罪行為的報應,
藉由刑罰施予行為人之痛苦,平衡犯罪的罪惡。報應思想源自於正義理念,必須
基於衡平原則施予刑罰,因此刑罰應當與犯罪相當。換言之,刑罰的程度必須與
33 請參見:〈司法院研議設置原民專業法庭可行性〉《司法週刊》,第 1595 期,101 年 5 月 24 日,
1 版。
34 林山田,刑法通論(下冊),增訂八版,頁 387(200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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