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7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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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的不法內涵相當,用以對犯罪產生對等的反作用,而此種反作用的相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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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做為正義理念的表現 。
其次,應報理論雖主張以刑罰對犯罪行為加以公正報應,然對於業已造成的
惡害,亦難以回復到犯罪行為發生前之原狀。因此,刑罰除了應報之外,亦應具
有預防犯罪之功能,此即預防理論之基本思維。而希望發生預防犯罪效果之手段,
在功能上又區分為一般的預防與個別的預防。前者乃指對於全體國民,產生一般
性預防犯罪之效果,亦即透過刑法明定犯罪行為及其處罰,並以刑事司法程序對
於行為人之犯罪宣告一定處罰而執行之。因而得以對全國國民產生「刑罰的威嚇
效果」,進而嚇阻犯罪行為之發生。後者則係指對於個別行為人發生預防犯罪之
作用。申言之,刑罰之目的在於威嚇與矯正行為人,並協助行為人改過遷善,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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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新適應社會生活,預防再次發生犯罪行為 。基於預防理論的思維,刑罰除
了必須衡量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之外,亦應考量行為人之性格,並依照行為人
之反社會性、犯罪行為之危害性,區別刑罰之種類、輕重,使刑罰能依犯罪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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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之個別情形加以處理,才能達到預防犯罪之效果 。
刑罰目的對於量刑之影響,除了傳統上「應報理論」與「預防理論」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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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晚近各國亦不斷思索可能的改革方向 。然而,對原住民被告之量刑,是否
應該受到特別的考量,向來不是我國法學界討論的重點。因此,有關外國法制之
介紹,亦著重在量刑程序,並未特別指出關於原住民被告量刑的相關規定。例如:
澳洲在「2005 年犯罪(量刑)條例」(Crimes (Sentencing) Act 2005)第 33 條(m)
即 規 定 ,法院量刑時應該考量的因素包括行為人之文化背景(the cultu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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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kground) 。而澳洲法院於原住民被告之量刑理由中,亦如同加拿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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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在具體個案考量行為人之文化背景 。此外,紐西蘭「2002 年量刑條例」
(Sentencing Act 2002)第 8 條(i)亦規定,法院量刑時必須審酌行為人之文化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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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cultural background) 。
可惜的是,我國目前並未將行為人「文化背景」列為量刑審酌因素,而學者
關於量刑原則之討論,均未涉及以「族群文化」為中心之論述。因此,參考加拿
大、澳洲及紐西蘭各國關於文化與量刑原則之規定,並發展出符合我國現狀之「文
化歸屬與量刑原則」,從尊重多元文化的觀點而言,應屬必要之路徑。
二、文化與量刑之爭議
應先加以說明的是,加拿大最高法院所提出關於原住民被告量刑之審酌原則,
乃基於考量原住民歷史、文化背景之特殊性,雖係具有開創性之見解,然亦有不
同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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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揭註,頁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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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揭註,頁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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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豫珍,刑法目的觀對法官量刑影響力的質化研究,法學論叢,224 期,頁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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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德國、日本、美國、英國、澳洲、南韓、中國大陸等國量刑規定之內容及各國實務運作概
況,請參見:汪梅芬,刑罰裁量原則及標準於我國司法實務之實踐-兼論我國量刑調查辯論程序
之問題,司法院,頁 19 至 45(2015 年 11 月)。
39 Crimes (Sentencing) Act 2005, s 3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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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vFernando (1992)76 A Crim R 58 (NSWSC) at 64.
41 Sentencing Act 2002, s 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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