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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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
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其中有屬於
與行為事實相關之裁量事由者,亦有屬於犯罪行為人之人格與社會生活情形者。
至所謂『一切情狀』,則指全盤情形而言,包括刑罰目的之考慮、刑事政策之取
向、犯罪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在內。……。除須符合上開諸項原則外,其
應審酌之有利與不利於犯罪行為人之科刑因素,尤其刑法第 57 條所例示之 10
款事由,即應逐一檢視、審酌,以類似『盤點存貨』之謹密思維,具實詳予清點,
使犯罪行為人係以一個『活生生的社會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現,藉
以增強對其全人格形成因素之認識,期使刑罰裁量儘量能符合憲法要求限制人民
基本權利所應遵守之『比例原則』。……且均應於判決理由內負實質說明之義務,
否則即難謂其運用審酌刑法第 57 條各款之情形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而無
悖乎實體法上之正當法律程序。」是以,我國刑法第 57 條所謂「並審酌一切情
狀」是指必須就所有對犯罪行為人「有利與不利之情況」,全盤均加以衡量,尚
包括刑罰目的之考慮、刑事政策之取向、犯罪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在內。
因此,「一切情狀」的解釋,除指行為人「行為時的情狀」,還包含了犯罪實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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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實行後與被告犯罪有關的相關事由與因素而言 。
因此,縱使依據法律文義解釋之結果,認為行為人之文化背景,並非法院量
刑時之審酌因素,亦即,原住民被告所為如已構成犯罪,法院在量刑階段,就該
原住民被告之文化背景,無庸特別加以考量。然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
法院量刑時,必須增強對行為人「全人格形成因素之認識」,且應於判決理由內
負「實質說明之義務」。則在法律未明定斟酌原住民被告之文化背景前,我國司
法實務,亦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Gladue 案所提出之量刑原則,將原住民被
告之文化歸屬,列為量刑時應審酌之因素。而此一作法,應係「實踐轉型正義」
的必要途徑。
應再加以說明的是,我國民法於 2013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第 1055 條之 1
關於夫妻離婚時,法院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依子女最
佳利益審酌之相關事項。該條文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法院應審酌之事項係「各族群
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由此可見,將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列為法官得審酌之事項,對於法律體系之完整性並無影響,又足以彰顯「尊重多
元文化」之精神。刑法第 57 條關於量刑之審酌事項,似可增列相關規定,以回
應原住民族對刑事司法程序的改革期待。
參、 結論
量刑永遠是法官的艱難課題,過去如此、現在如此、未來也不會改變。誠如
黃榮堅教授所言:
58 汪梅英,前揭註 38,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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