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6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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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人為了荷蘭讀者所寫的書籍,並不能令得印尼的活法——Adat Law——更

                   受人尊重。只有爪哇人的布拉克史東,或巴里島的格勞秀斯,才能完成這樣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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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 。當時雖然談的是殖民地法的自立,但如今想來,更適合用於詮釋台灣國
                   家法與原住民族習慣的主從關係之上。
                        所以,最簡單的作法,就是給予原住民族最高程度的自治權,國家不要介入。

                   自從 1910 年理蕃政策起算,國家凡介入,就造成悲劇 。 假使還有高人躍躍欲試,
                   非要讓這兩者互相「涵攝」一番不可,那麼,就應該反其道而行,認真思索「國
                   家法(帝國法)納入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實現可能性。雖然筆者強烈懷疑,台
                                                                                           23
                   灣國家法的上層菁英們,究竟有多少人有能力理解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
                        畢竟,對於生命權的尊重(死刑)、對於社會秩序的維持(修復性司法)、對
                   於土地做為財產的意義(土地不屬於人,人屬於土地)、對於自然環境的保護(以
                   貫徹聯合國世界原住民族權立宣言對抗全球化資本主義帶來的生態浩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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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實在看不出來,標榜近代市民法體系的國家法,究竟有哪一點,
                   可以勝過原住民族傳統習慣?

















































                   22   前引「岡松參太郎論」
                   23   看看大法官會議第 719 號解釋以及各意見書,即可思過半矣。
                   24   關於這一點的具體範例,可以參看 Naomi Klein 著(林鶯譯)『天翻地覆:資本主義 vs.氣候危機』
                   時報出版,2015 的第 11 章「你和什麼人站在一起?──原住民權利和信守承諾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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