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1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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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 近代(市)民法體系,無論為何/如何                                   • 當然,這也意味著絕對弱勢的(原住民族)
              「吸納」殖民地習慣入法,永遠充滿殖民                                    傳統規範,只能被動的回應國家的善意或
              權謀與算計;同時,在如此的近代法體系                                    惡意,若非苟延殘喘,必然一蹶不振。根
              的狡智之下,近代的法律人一旦試圖主導                                    本不會有復權的可能。
              非市民法的傳統規範的生殺予奪大權,則
              無論是確信犯還是過失犯,無論是保存論、
              廢棄論或「涵攝」論,最終都只會導致帝
              國「普通法/普遍法」版圖的無限擴張。

















            • 「一切複雜的徒勞,源於無知」。                                     • 所以,最簡單的作法,就是給予原住民族
                                                                    最高程度的自治權,國家不要介入。自從
                                                                    1910年理蕃政策起算,國家凡介入,就造
            • 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入法的嘗試,恐                                       成悲劇。
              怕也將只會成為源於無知的複雜徒                                     • 假使非要讓這兩者互相「涵攝」一番不可,
              勞。                                                    那麼,就應該反其道而行,認真思索「國
                                                                    家法(帝國法)納入原住民族傳統習慣」
                                                                    的實現可能性。






















                             • おわ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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