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1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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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 近代(市)民法體系,無論為何/如何 • 當然,這也意味著絕對弱勢的(原住民族)
「吸納」殖民地習慣入法,永遠充滿殖民 傳統規範,只能被動的回應國家的善意或
權謀與算計;同時,在如此的近代法體系 惡意,若非苟延殘喘,必然一蹶不振。根
的狡智之下,近代的法律人一旦試圖主導 本不會有復權的可能。
非市民法的傳統規範的生殺予奪大權,則
無論是確信犯還是過失犯,無論是保存論、
廢棄論或「涵攝」論,最終都只會導致帝
國「普通法/普遍法」版圖的無限擴張。
• 「一切複雜的徒勞,源於無知」。 • 所以,最簡單的作法,就是給予原住民族
最高程度的自治權,國家不要介入。自從
1910年理蕃政策起算,國家凡介入,就造
• 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入法的嘗試,恐 成悲劇。
怕也將只會成為源於無知的複雜徒 • 假使非要讓這兩者互相「涵攝」一番不可,
勞。 那麼,就應該反其道而行,認真思索「國
家法(帝國法)納入原住民族傳統習慣」
的實現可能性。
• おわ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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