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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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豪人教授的基本命題
                        習慣法作為民法法源之
                            空洞化與新課題                                  自然仿效之習慣法vs.強迫中獎之帝國法律
                            --與談吳豪人教授大作
                                                                     「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納入國家實證法」與「撲滅/
                   「近代市民法與習慣:一個殖民戰略的回顧」                              招安活法」
                        吳從周(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 實證法路徑vs.法律史路徑
                           20161030於「原住民習慣之
                           實證法律議題探討」研討會
                                                                     以「原住民族基本法」思考出發vs.以「民法物權」
                                                                     思考出發。給予原住民族最高程度自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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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原住民傳統習慣入法」
                               之再思考
                      第一順位    •制定法                                  習慣法(民法第1 條)
                       制定法    •通貨膨脹
                                   • 習慣法空洞化
                             第二順位 • 習慣法判例法化                            物權習慣法(民法第757條)
                             習慣法   • *單純慣習                             *第757條所稱「習慣」係指習慣法而言
                                   • *法之確信心
                                                                          原住民(物權)習慣法
                                     第三順位    •填補第
                                    法官法‐‐法理   二順位?                        (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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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習慣法理論的雜亂無章                                  1897年德國哥廷根區法院法官Ernst Neukamp,
                                                                     對習慣法的學說狀況作悲觀的描述:「習慣
                                                                     法的理論,在任何一個爭點上的學說意見,
                                                                     都呈現出一幅複雜紛歧且模糊不清,無聊而
                                                                     令人跡近絕望的圖像!! 」
                     台灣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                            1901年,德國法學家Oskar Bülow又同樣寫道:
                     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習慣法的理論,比以往任何一種理論研究
                     習慣法作為民法的法律適用上第二順位的補                            還要雜亂無章、模糊難懂」
                     充法源。
                     習慣法的內涵為何?                                      到了1929年德國利益法學派的健將Max
                                                                     Rümelin進一步回應補充:「Oskar Bülow所
                     在今日法律的適用上有何意義?                                 說的狀況,迄今未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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