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5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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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舊瓶新酒的習慣法
                                                                          : 兩個案例思考代結論
                    民法第757條「物權習慣法」以民                                能否在習慣法空洞化及習慣法「法官法
                                                                     化」(或「判例法化」)之發展趨勢下,
                     法第一條習慣法為前提(參見立法                                 重新賦予習慣法「舊瓶」中承載法官勇
                     理由)                                             於宣示原住民習慣法之「新酒」的能量?
                    條文增訂忽略習慣法空洞化之趨勢
                     而過於樂觀                                           能否讓法官在此種趨勢下,重新認識
                                                                     「原住民共同體」之「共同意思」而宣
                    原住民習慣法物權之承認成為民法                                 示成為習慣法?
                     上習慣法之新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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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51號判決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判決
                    按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
                     求權而已 ,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
                     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最高法                          被上訴人所提出王秀蘭與黃排之讓渡書影本
                     院6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上訴人雖於                         (見第一審卷第六三頁、第九十八頁證物袋
                     本院主張伊自民國46年起使用台中縣和平鄉○○段                          內所附)記載,其立會人為陳金田,並非葉
                     503地號土地,上訴人占有使用後即陸續開墾並種植
                     梨樹、蘋果樹等農作物,期間未曾中斷等情,業據                           慶槌。惟原審仍認葉慶槌係系爭土地買賣介
                     其提出系爭土地毗鄰土地耕作使用人證明(證物一、                          紹人,並以依山地原住民之習慣,山地土地
                     四鄰證明書)。上訴人就使用系爭土地以來有40餘                          權利之買賣讓渡契約,依例由所屬原住民之
                     年,長久以來均深信系爭土地為祖傳地、且又為世                           村長簽蓋為立會人為論據,然其所稱原住民
                     居鄰近部落之泰雅族人, 除對系爭土地之使用權及                          村長為陳金山,而非陳金田,且未說明此習
                     所有權具有相當於法確信之習慣確信,且實際使用                           慣之憑據,均有未合。
                     系爭土地,故對系爭土地有使用權。惟依最高法院
                     上開決議意旨,上訴人於未為地上權登記前仍不得                          (原審高雄高分院83 年度上更(一) 字 118 號
                                                                      司法院檢索系統已無法找到)
                     主張其為有權占有,上訴人主張有權占有系爭土地, 2017/8/2221                            22                2017/8/22
                     委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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