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5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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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舊瓶新酒的習慣法
: 兩個案例思考代結論
民法第757條「物權習慣法」以民 能否在習慣法空洞化及習慣法「法官法
化」(或「判例法化」)之發展趨勢下,
法第一條習慣法為前提(參見立法 重新賦予習慣法「舊瓶」中承載法官勇
理由) 於宣示原住民習慣法之「新酒」的能量?
條文增訂忽略習慣法空洞化之趨勢
而過於樂觀 能否讓法官在此種趨勢下,重新認識
「原住民共同體」之「共同意思」而宣
原住民習慣法物權之承認成為民法 示成為習慣法?
上習慣法之新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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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51號判決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判決
按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
求權而已 ,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
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最高法 被上訴人所提出王秀蘭與黃排之讓渡書影本
院6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上訴人雖於 (見第一審卷第六三頁、第九十八頁證物袋
本院主張伊自民國46年起使用台中縣和平鄉○○段 內所附)記載,其立會人為陳金田,並非葉
503地號土地,上訴人占有使用後即陸續開墾並種植
梨樹、蘋果樹等農作物,期間未曾中斷等情,業據 慶槌。惟原審仍認葉慶槌係系爭土地買賣介
其提出系爭土地毗鄰土地耕作使用人證明(證物一、 紹人,並以依山地原住民之習慣,山地土地
四鄰證明書)。上訴人就使用系爭土地以來有40餘 權利之買賣讓渡契約,依例由所屬原住民之
年,長久以來均深信系爭土地為祖傳地、且又為世 村長簽蓋為立會人為論據,然其所稱原住民
居鄰近部落之泰雅族人, 除對系爭土地之使用權及 村長為陳金山,而非陳金田,且未說明此習
所有權具有相當於法確信之習慣確信,且實際使用 慣之憑據,均有未合。
系爭土地,故對系爭土地有使用權。惟依最高法院
上開決議意旨,上訴人於未為地上權登記前仍不得 (原審高雄高分院83 年度上更(一) 字 118 號
司法院檢索系統已無法找到)
主張其為有權占有,上訴人主張有權占有系爭土地, 2017/8/2221 22 2017/8/22
委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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